棗強縣公安局查處一起謊報警情案

近日,棗強縣公安局查處了一起謊報警情案,違法行為人彭某芳(男,53歲,棗強人)被行政拘留。


棗強縣公安局查處一起謊報警情案


4月23日13時許,該局指揮中心接到一起“警情”,對方自稱是“衡水市公安局某支隊”工作人員,現正在追查一名嫌疑人,要求指揮中心幫助查找嫌疑人的電話以便進行抓捕...漏洞百出的話語引起了接警員的警覺,追問之下,對方改稱自己在深圳時被他人詐騙,要求公安機關幫其查找對方電話。該局城關派出所民警迅速到達報警人員所在地,但並未找到報警人,電話聯繫報警人後,對方卻謊稱自己沒有報警。

經調查,報警人系棗強鎮彭某芳,遂依法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在證據面前,彭某芳承認自己因在北京打工時被人拖欠工資,想讓公安機關幫助查找對方電話,便在酒後想出了這種昏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棗強縣公安局依法對彭某芳作出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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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強縣公安局查處一起謊報警情案

故意撥打110擾亂正常接警工作,撥通110後便掛機、亂摁電話鍵、亂罵、怪叫或要求聊天等無理取鬧行為,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撥打110謊報警情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撥打110攻擊、威脅、謾罵、侮辱、惡意騷擾、有意刁難接警、處警人員,發洩心中不滿的,將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轉自 衡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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