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后依旧超标排放污染物 钟祥一企业被按日连续计罚70万元

荆门晚报讯(记者张文)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对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70万元,目前该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了执法监测,发现该单位三气锅炉尾气烘干型煤后外排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9.8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颗粒物8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2018年1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纠正。根据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日对该单位三气锅炉尾气烘干型煤后外排废气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9.7mg/m3,依旧超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该单位第一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1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复查再次超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3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0万元。

案件启示:

该单位在第一次超标后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导致外排废气连续超标,构成按日计罚行政处罚。企业应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发现超标后第一时间整改到位,自行复查合格后方可排放。2015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法规警示排污者,无视法律处罚警告,心存侥幸,定会受到更严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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