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惡毒!唐山一女子為報復公爹在鍋裡投毒!

近日,唐山樂亭縣公安局破獲一起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案件,對違法人員王某處以

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

太惡毒!唐山一女子為報復公爹在鍋裡投毒!


案情回顧

唐山樂亭縣胡家坨鎮王某與其公爹孫某關係不是很好,因王某是換親嫁到的孫家,結婚後心裡一直不如意,對其丈夫及公婆也是咋看都不順眼,日常小爭小吵一直不斷

2019年4月4日,王某又因家庭瑣事與其公爹孫某再次爭吵,並將一瓶“毒死蜱”的殺蟲藥連同空藥瓶一起仍在了孫某家的鍋裡,孫某發現鍋裡的殺蟲藥後隨即報警

辦案民警在對王某進行依法詢問時,王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並稱只是為了嚇唬孫某

事實調查清楚後,樂亭縣公安局以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王某行政拘留九日


太惡毒!唐山一女子為報復公爹在鍋裡投毒!


(網絡圖片)

很多人可能對這一處罰不解,為什麼不是投放危險物質?這投放毒藥的行為怎麼就成了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了呢?

本案中王某投放毒藥的行為可能觸及的法律條款:

1、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中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恐嚇、威脅或者以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屬於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本案中王某在將殺蟲藥倒入孫某家鍋中後將空藥瓶一同扔在了鍋裡,有意識的讓孫某看到藥瓶,避免誤食,且王某的行為只針對孫某一人,具有特定指向性

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所以本案中王某雖然投放了毒藥,但是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且用空藥瓶做了警示標誌,威脅意圖明顯,應按以威脅他人人身安全進行處罰,只不過王某威脅的方法是投放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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