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从夏朝到现在,中国各朝代是如何判罚的?古代是不是很难知道是谁作案?

王爷了解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糸行为,对妇女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现代法律对犯有强奸罪的人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行严重的要判处死刑。古代中国司法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各个历史时期,对犯有强奸罪者施以重刑。

夏商时期,犯有强奸罪的人,一般判处宫刑,即阉割。春秋战国时期,有的国家规定,诸候犯了强奸罪一般处死,卿大夫犯了强奸罪会被流放到边远地区。至于普通百姓犯了强奸罪则直接被阉割,没有再次犯罪的机会。

唐代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有″脏唐”的说法,但唐代的法律一点不含乎,法律对犯有强奸罪的人严承不殆.唐律中首次出现“强奸"和"轮奸"罪刑法。唐代分法强奸罪分通奸(和奸)ꪦ强奸和媒奸三种。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判一年半徒刑,有夫者判两年徒刑,强奸者罪加一等。

家庭内施暴的犯下十恶不赦的重罪,直接斩首。三男奸一妇者处死。一后周法律规定:夫之妁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北宋时基本上廷延用唐代律例,且加大打击力度,凡强奸有夫之妇者一律处死,妇女不追究责任。南宋时法律进一步完善,首次增加强奸幼女罪。

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流放三千里,强奸未遂者流放五百里,造成伤害的判处绞刑。元朝法律规定,强奸有夫之妇的判处死刑,强奸没有丈夫的女子,判杖刑一百七十,强奸十岁以上女子的判杖刑一百七十。几乎很少有活命的机会。

明清时期封建礼教加深,对犯有强奸罪的人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清代,把强奸男童罪写过《大清律例》中,犯罪人员同样处死。各个时期审理案件几乎大同小余,重视受害人的囗供,现场证据和庞人指证等,现代科学技术可以进行DNA鉴定,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科学可靠证据严承罪犯。




关东侠客


“强奸”这个词最早出自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中有“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的记载,而在唐朝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而此后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徒刑(坐牢)、杖刑和绞刑几种,简单介绍一下吧。

1、唐朝:《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这段是说,如果是通奸,则男女双方全部处以“徒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妇之夫则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则在通奸的惩罚上再加一等。(注:唐朝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半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2、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也就是说有夫之妇被强奸,男子处死,女子无罪。

3、宋朝:《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也就是说强奸有夫之妇的,施暴者处死,女子无罪。而如果妇女在被强暴时反抗杀死施暴者,也无罪。同时,宋朝还首创强奸幼女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也就是说,强暴十岁以下女童,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罪,一律流放三千里,发配边远荒凉之地;如果是强奸未遂,则流放五百里;而造成伤害的,一律处以绞刑。

4、元朝:元朝更狠,懒得分门别类,凡是强奸有夫之妇的全部一律处死,如果是无夫的则杖一百七。而《元史刑法志》中也对强奸幼女进行了明确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也就是说强暴十岁以下幼女,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罪,一律处死,女子无罪。

5、明朝:《大明律·刑律·犯奸》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通奸的男女各杖八十,有夫之妇通奸的各杖九十,诱奸的则杖一百。而只要是强奸的,全部处以绞刑;强奸未遂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同时将幼女的年龄提高了“两岁”,凡是强奸“十二岁”以下女子的,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罪,女子无罪。

6、清朝:《大清律例》中对强奸的规定完全延续了明朝,但同时还规定了“同性性犯罪”,将强奸男性的犯罪也列入了法律,称之为“鸡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意思是,伙同他人将良家子弟强去“鸡奸”的,无论是否杀人,为首者斩立决,从者中若是也参与强奸的判绞监候,其余人则全部发配黑龙江为奴。

7、现代:现代法律越来越细致,但强奸罪仍然属于重罪,我国《刑法》规定,凡是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从古至今,可以说强奸都是一项重罪,尤其是自明朝理学被广泛传播后,从朝廷到民间对名节看的更重,因此总体呈现惩处不断加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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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反而容易两极分化,穷人一告多数相信不会拿自己清白作赌注污蔑人,而有权有势的财主容易买通官府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判罚也是而一、有因当事人自杀判死刑的,但多为官府私通受贿了事。现今强奸相对容易判断,强奸下体都有损害,害怕也有下面不损伤的但都在当天报验出精子的,超过三四天就难取证了,一审便知,会审案的一吓对方就认罪的。但也有漏网的、曾有一富商迷奸一少女然后出高价组成律师团打赢了官司,打赢后个个律师拿了黑心钱并不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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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这问题只有查大量资料,才能回答得了;不过历来,各朝对这个问题看得很严重的,处罚也很重;但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制度上一夫妻妾制,道德上有男女之防等。

古代没有现代科技手段,但不是没有方法查证,如滴血认亲、看长相、相关人的口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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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反而容易两极分化,穷人一告多数相信不会拿自己清白作赌注污蔑人,而有权有势的财主容易买通官府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判罚也是而一、有因当事人自杀判死刑的,但多为官府私通受贿了事。现今强奸相对容易判断,强奸下体都有损害,害怕也有下面不损伤的但都在当天报验出精子的,超过三四天就难取证了,一审便知,会审案的一吓对方就认罪的。但也有漏网的、曾有一富商迷奸一少女然后出高价组成律师团打赢了官司,打赢后个个律师拿了黑心钱并不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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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以前,强奸犯一律处以宫刑,即割掉生殖器。

唐朝时才确立了强奸罪,在各个不同时期,对犯强奸罪的人处以杖刑,笞刑,绞刑。

元朝时强奸有夫之妇,死刑,强奸寡妇,杖一百七十。

后周和宋朝以死论处。

明清时,又增加了一条流放。就和现在的劳动改造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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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论证来定论奸污有多种多样,有强行,有顺行,争究的是人格如权利和钱财,如果三者不具备条件强行女人做事越陷越深,反之会淡然处之,坏事成为好事,坏人成为好人就是在行事中做到了什么?答案应该就是好心对待女人奸污二字自然会淡化或消失。强奸犯永远不会留住自己!只有死路一条。


水蓝中华


从夏朝到现在,那得讲到明天才讲得完。

总之一句话,犯强奸罪而象现在这么处罚得轻的,自古没有过。除非官府贪赃枉法那另当别论。


亦喻之


阉割惩处强奸犯好倒是好,只是对罪犯来说太疼太痛苦了,弄不好就没命了,有点残忍……还有 万一刑罚过后,将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时却从此不能人道 快乐,也不能繁衍生育子嗣,岂不是让其生不如死?……


用户7683406466421


一个将军一个令\\一杆旗下一营兵一个皇上一个旨\\历史朝代各有法刑\\判官判案\\各所不同:名知硕犯\\罪加一等:历史罪犯全受严惩\\后门礼敬,就能援刑\\人到礼重\\比屁还松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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