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兩個通告”政策解讀

在4月18日省掃黑辦、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省紀委監委、省法院相關負責人就《關於敦促涉黑涉惡腐敗及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限期向組織主動交代問題的通告》《關於再次敦促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簡稱“兩個通告”進行了政策解讀。

【扫黑除恶】“两个通告”政策解读

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時,如何準確把握政策界限?

在專項鬥爭中,紀檢監察機關將嚴格按照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分違法和違紀、涉罪和非涉罪的界限,慎重研判問題性質,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調查處理相關問題。

在總體要求方面,紀檢監察機關將深刻認識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問題的嚴重危害,將黨員幹部涉黑涉惡問題作為執紀審查重點,在線索處置、審查調查、審核處理、移送司法、處分執行各階段,運用多種紀律和法律手段全面體現依法嚴懲精神。

在研判問題性質方面,堅持“五個區分開來”,即:將涉黑涉惡腐敗及“保護傘”與一般性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區分開來,將放縱、包庇涉黑涉惡犯罪與一般性處置不及時、拖延應付區別開來,將一貫性不作為與作風不實不深不細、普通工作失誤區別開來,將內外勾結、沆瀣一氣與不敢問津、放棄職守區分開來,將對抗組織審查調查與依靠組織、真誠悔過區分開來。

在處理問題時,堅持做到“三個區別對待”,即:對於輕微涉黑涉惡腐敗、一般性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只要相信依靠組織、講清講透個人問題、現實表現好的,可以依紀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於存在涉黑涉惡腐敗問題及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的,只要能夠主動交代問題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紀依法從輕、減輕處理;對於自身問題嚴重、心存僥倖、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的,要從重處理,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通過準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證案件處理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保證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扫黑除恶】“两个通告”政策解读

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被告人認罪認罰能得到怎樣的從寬處理?在我省涉黑涉惡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嗎?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程序上從簡和實體上從寬兩方面。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是程序上的從簡。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我省法院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涉黑涉惡案件中的適用。以亳州為例,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亳州兩級法院審理的5起涉黑案件中共有27名被告人認罪認罰,並獲得了從寬處理。如被告人孫亞峰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審理過程中,孫亞峰當庭認罪認罰。法院依法認定了指控事實,並採納了公訴機關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後,孫亞峰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又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扫黑除恶】“两个通告”政策解读

有沒有涉黑涉惡被告人立功而獲得從輕處罰的?

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後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滁州張守雲等人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李凱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法院核實證據後,確認了相關事實,並對李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來源:4月19日《安徽日報》)

關於敦促涉黑涉惡腐敗及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限期向組織主動交代問題的通告

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加大對涉黑涉惡腐敗和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問題的懲治力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發佈通告如下:

一、凡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有涉黑涉惡腐敗、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一切違紀違法活動,並主動向組織交代存在的問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凡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法問題的,可以依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理。違紀違法情節較輕的,可以依紀依法免予黨紀政務處理。

拒不交代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依紀依法嚴懲。對在專項鬥爭中頂風違紀、不收斂不收手的,從嚴從快處理。

二、凡涉黑涉惡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檢舉揭發同案人或者其他人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依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三、凡主動交代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的,紀檢監察機關將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四、凡瞭解掌握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的,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當地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據有關規定,對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安全。

在押人員檢舉揭發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的,經查證屬實,監察機關將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信請寄:安徽省紀委監委信訪室 郵編:230091

來訪請到:合肥市包河區徽富路9號

舉報電話:(0551)12388-2

網上舉報:http://anhui.12388.gov.cn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2019年4月12日

關於再次敦促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2018年1月以來,我省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效。2019年1月23日,我省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敦促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惡犯罪人員主動投案。為進一步擴大專項鬥爭成果,敦促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再次發佈通告如下:

一、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犯罪人員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主動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在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時,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惡勢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以自首論。

六、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七、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後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機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並對其參照證人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九、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要認清形勢,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將依法嚴懲。窩藏、包庇黑惡勢力犯罪人員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對提供有價值線索,為發現、查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發揮重要作用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司法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安全。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司法廳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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