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項目終止後可以更換採購方式嗎?

1.採購項目終止後可以更換採購方式嗎?

答:可以,但如果該項目的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使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需報財政部門審批通過。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2.公開招標項目評審結束後,一位評審專傢俬自帶走了評審資料,這次評審結果還有效嗎?

答:評審結果是有效的,但對該評審專家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六十二條規定,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徵詢採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六)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3.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並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政府採購項目中,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被判定無效投標後,需要告知供應商嗎?

答:需要告知相關供應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明確,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4.公開招標項目,評委認為供應商有需澄清說明的事項,被質詢的供應商可以進評審現場與評委進行面對面的答覆嗎?

答:不可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進行。首先87號令明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六條。

5.採購合同到期後,是重新招標還是續簽就可以?

答:如果是政府採購項目,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合同時間到期後,如果採購人還需要本服務,應當重新招標。不可以就補充合同或是續簽的方式繼續保持合作關係。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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