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只为2元加班费,女工气死老板,海安法院判赔87000元?

江益焱


只为2元加班费,女工气死老板。

是怎么回事?

先看看事件经过:

张某家境贫寒,靠做些体力活维持生计。

去年,张某丈夫在做工时不小心从高处摔下导致高位截瘫,家庭的重担都落到张某肩上。

张某与就老板协商,中午不休息希望老板给她多付点工资,双方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加1元/天,加班满200天加2元/天。

每天张某很早就起床给丈夫做好一天三顿饭放在床头,然后就匆匆去上班。中午,张某也不休息吃点冷馒头,喝点水对付下。

张某整整两百多天没请过一天假,中午也没有休息过,她的加班费一共应该是2500元。这天,她去找老板结算工钱,老板否认有约定,说没有要求张某加班,只给了她2000元。

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老板情绪一激动,突然倒地,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板的家人将张某告上法庭。

海安市法院一审判决

张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000元。

双方均未上诉。


一、张某是个善良人,能够忍辱负重

1、家遭巨变,张某扛起家庭的重担。

为了能给家庭多做一点贡献,除了照顾好瘫痪在床的丈夫,还加班加点,中午不休息的做工,吃冷馒头,喝点水来对付。

真是吃苦耐劳的典范。

她没有乞求别人的可怜,而是想通过自己的辛苦劳作获得微薄的报酬,令人可敬!

2、张某这样的家庭经济情况,被法院判决赔偿老板家人87000元,却没有提出上诉,想必是认为老板人死了,对这样的结果也就认了。

这又是一种承担,无奈的承担。


二、老板克扣张某那点可怜的500元,不该

问题不在于是否有约定。

我们不说关于张某的加班费是否有约定,但张某的加班应该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退一步讲,没有约定的话,既然有连续200多天的加班,老板肯定是知道的、默许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费,否则就是违法的。

所以,只要老板许可张某加班了,那不付张某加班费就是既不应该,又是违法的。

最不应该的就是否认有约定,拒不支付加班费。


三、本人倒是觉得,张某应该上诉

双方并没有动手,没有肢体接触,只是对是否应该给加班费进行理论,这能够产生多大的刺激作用?

主张自己应该要的东西,对方却情绪激动,主张自己权利的人有没有责任?你要是有责任,那人家正当的权利还能不能主张?

原告起诉被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被告突然病情发作,原告是否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所以,这张某的理论与老板的病情发作之间,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应该查明,不能含糊,也不能笼统。

法庭是说理的地方,张某没有上诉,有点遗憾。


郭广吉律师


这个死有理的社会!可怜的女工吝啬的老板飞来的官司给世人一个什么样的警示呢?为了贫困家庭每天能多2元的收入起早贪黑任劳任怨地加班,讨要工资时却遭到克扣,500元在富人家庭算不了什么,一顿饭也许不止这些,平常家庭也能随便消费,可在她眼里是药费,柴米油盐生活必需品,何况又是她劳动所得任谁都要计较,区区500元就算是没有约定好,看在她家庭窘迫连续加班二百多天,全当救济或奖金给她,吝啬的老板却抵赖不给,最倒霉的是老板突发死亡自已成了被告,民事赔偿给这个贫困家庭雪上加霜!既然老板是过错方为什么要女工赔钱呢?诱因到底是老板或是女工呢?纵然有千般由万般理都抵不过一个死啊!谁有理?死有理!……


打倒东关扛把子254



蒋山老徐


只为2元加班费,若上了人命官司,还被要求倒赔87000元,天理何在。

这几天,女工为了讨要每天2元,合计500的口头承诺加班费,发生争议至老板猝死,后老板家属将加班女工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来了,女工的语言刺激诱发老板发病死亡,但老板的死是自身的身体原因,老板的死和女工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双方都有过错,但女工的行为是老板死亡的诱因,故女工赔了87000元,目前是双方都没上诉。

我就不明白了,那个老板答应人家加班给钱时咋就痛快,可到了真的给钱时就不认账了加了二百多天,一天2元,才500元,好意思说没有协议,人家女工加了班,为了2元能去額老板吗?再说了2元的加班工人上那去找,人家要不是缺钱,能为这点钱加班,反成我相信女工是真实的说法,难道老板都是这样的老赖吗?

再说判决,我个人觉得,应该分清事实前因后果,谁先范错,谁就该承担后果,不能因为人死前因一了百了,只看后果做判决,如果是我判,我更倾向赔偿女工加班费的基础上,其他的后事跟女工没有半毛钱关系,绝不姑息这样的老赖行为。


东72607259


老板无德在先,为了一天2块钱气死自己,实在不划算。女工本是据理力争,摊上无妄之灾。

  1. 虽说死者为大,可是在这个案子中,老板是没有多少人同情的。在新闻中,这个女工为了补贴家用,主动要求加班,开价也很低廉,最开始加班一中午1元,在达到200天后才一天2元。如今的两元钱,还够干什么,已经是连烧饼都买不到了。但凡家里条件好一点,谁愿意加班。更何况,这老板最开始也是同意过的。到了最后结算的时候才不认账,女工想想自己每天就着凉水吃馒头,能受得了么?!所以明显就是老板无德在先。


  2. 法院判的倒是没问题。老板在吵架的时候死了,主要是自身疾病所致。法院也认定女工与老板死亡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这点我们大家也是认可的。最后法院为何判女工承担10%的责任呢?因为法院认为女工吵架是老板发病的诱因。看起来判的没问题,诸多相似的案例也是这么判的。
  3. 但是我认为判八万多赔偿没有意义。因为要是女工有钱赔,还至于每天为了两块钱加班一中午么?这么巨额的赔偿怕是什么时候都赔不起那。还不如不判呢。

律师独角兽


老板被气死!这是否反映老板与张某之前谈的加班费有话语不清的表述,老板可能2000元已是谈好的,后被张某认为算少了,两人争论,争论之中张某有没有出言激烈?如果是心平气和谈论也许也不会激动至心脏病发作吧?这些都应该是值得查验的地方。还有,当今社会,个体实业小老板想做点事太难,尤其是融资。回头再讲张某,家庭困难太大,压力巨大,仍坚强支撑!值得点赞。两方都是弱者,都是社会最低层平民,希望他们以后都会好起来。对这件事件,法院判决的还算正当,只是我们政府在这件事件中应该反省,应该认真做点事,照顾弱势体恤小微企业是刻不容缓的事,要知道,现在祖国有一点强大,完全是底层民众付出比其他国家民众成倍的努力而获得回报只有一小半都不到的剩余价值创造的!国家和政府该调整实在的惠普通民众的政策了,而不是推高房地产扩充医疗教育乱收费!


华至景


看了事件的前因后果,个人认为女员工不该为老板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是生活困难想要努力赚钱的女工,一个是食言而肥想要耍赖皮的老板。

一个想讨要自己200多天辛苦赚取的加班费,一个却想用空口无凭来抹去500元血汗钱。

最终,那个本没有资格生气的老板把自己气死了,正常主张合法权益的女工却要为此赔偿87000元,真的令人难以理解。

我们把逻辑顺一下:

女工张某生活困难,丈夫瘫痪在床,她需要赚钱养活一家人。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张某心地善良,对丈夫不离不弃,想要通过自身努力赚钱养家。之前她曾与老板口头约定,中午不休息加班满100天,每天增加1元加班费,加班满200天增加2元加班费。为了这样微不足道的加班费,张某连续200多天都没有请过假,中午也在上班。如果按照此前的约定,应该可以拿到2500元加班费,可是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老板却不认账了,不承认有过约定,而且称从未要求张某加班,只愿支付2000元。对于张某来讲,每一分钱都很重要,老板否认的500元对她来讲自然也是很重要的,为此和老板发生了口角,最终老板情绪激动导致病发身亡。 看了事情的经过,个人认为老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自身患有疾病,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老板自己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反观女工张某的讨薪行为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她也不可能预见到老板有病,张某讨薪与老板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不该为此担责。


按照正常的逻辑来看,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女工张某加班是事实,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其实老板根本没有生气的资格,反而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真要说责任,那么老板的身体有病且心胸狭隘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即便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工张某只是在正常维权,没有辱骂行为或者肢体冲突,也不该为老板的死亡承担责任,哪怕是10%的责任。这时候应该就事论事,而不是“死者为大”和稀泥。

这种事情如果放在正常情况下,老板得知员工家境困难,绝不会抵赖克扣加班费,反而会对员工特殊照顾。然而,问题中的这位老板却为了省下那500元耍起了小聪明,结果赔上了性命,这不就是自作孽吗?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女工无需为老板的死亡担责,建议其依法提起上诉。


夜雨如书


稍不留神就是是坑爹的!谁家都有家人!死了谁都不好!

人不死,是不休!人死为大,死了人就麻烦大了!

所以现在通常觉得问题的方式方法值得我们思考!

不能总是遇到问题用死来解决问题!

从观念上,思想认识上,制度上文化上都需要现代文明的方向发展和努力!

防患于未然是观念的第一步!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管理手段!

发生了事情做好事中控制!杜绝事态继续发展!这是处理方式!

根据已经发生的事件做好妥善处理!尽可能协商处理快速解决问题!

加强人文管理的学习,做好企业人事突发事件预防管理机制!

分享快乐分享阳光,砚逸善斋文苑!



砚逸善斋文苑


这是挺无奈的一件事,因加班费老板病亡,虽然不可思议,但也是真实发生的事情。

张某家贫丈夫高位截瘫,为多挣钱养家她与老板商量,自己想每天中午加班,希望老板多付点加班费。二人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每天加1元,满200天每天加2元。年底时张某合计自己的加班费为2500元。她去向老板结算工资,老板只给了她2000元,并称之前没有过约定。二人发生口角,老板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各种费用87万元。最终,法院判定,因张某不是导致老板死亡的主因,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万元。

对于此事有几点看法:

1、张某最初与老板只是口头约定加班费用事宜,并没有书面等直接的证据,导致结算时老板不承认之前的口头约定。既无人证又无物证,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完全靠人的诚信确实不那么容易。

2、老板身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这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老板是死亡,张某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张某就一点责任都没有。毕竟,老板心脏病突发是因为情绪激动,其之所以情绪激动是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而发生争执是因为张某讨薪时老板不遵守承诺。

尽管张某的讨薪与老板的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导致事情发生的诱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另外,公平责任原则也规定,在过错与因果关系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与结果存在一定关联性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张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就张某目前的家境、经济状况,不知是否可以承担得起8.7万元的赔偿费用。因为500元的差距,一方丢失了生命,一方背负了百倍的赔偿,不知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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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我们怎么看待,重要吗?

一点也不重要。

无论多少个答主在洋洋洒洒的证明女工气死老板,不是女工的责任;

但是海安法院已经这么判了,这就是现实。


我们可以说无数个冠冕堂皇的场面话来表达我们的同情,反正我们什么也不用付出;

但是女工争的只是2元的加班费,却要付出87000的真金白银。


所以我们的争论的焦点,不应该是女工气死老板,被海安法院判赔87000元到底合理不合理。

我们的关注的焦点应该是:到底是怎样的法律体系,才会做出令人瞠目结舌的判决?这种判决,到底会给社会带来何种影响?我们到底想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

很显然,这种讨论是不允许展开的。所以,我的话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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