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只為2元加班費,女工氣死老闆,海安法院判賠87000元?

江益焱


只為2元加班費,女工氣死老闆。

是怎麼回事?

先看看事件經過:

張某家境貧寒,靠做些體力活維持生計。

去年,張某丈夫在做工時不小心從高處摔下導致高位截癱,家庭的重擔都落到張某肩上。

張某與就老闆協商,中午不休息希望老闆給她多付點工資,雙方口頭約定,加班滿100天加1元/天,加班滿200天加2元/天。

每天張某很早就起床給丈夫做好一天三頓飯放在床頭,然後就匆匆去上班。中午,張某也不休息吃點冷饅頭,喝點水對付下。

張某整整兩百多天沒請過一天假,中午也沒有休息過,她的加班費一共應該是2500元。這天,她去找老闆結算工錢,老闆否認有約定,說沒有要求張某加班,只給了她2000元。

兩人為此發生口角,老闆情緒一激動,突然倒地,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老闆的家人將張某告上法庭。

海安市法院一審判決

張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87000元。

雙方均未上訴。


一、張某是個善良人,能夠忍辱負重

1、家遭鉅變,張某扛起家庭的重擔。

為了能給家庭多做一點貢獻,除了照顧好癱瘓在床的丈夫,還加班加點,中午不休息的做工,吃冷饅頭,喝點水來對付。

真是吃苦耐勞的典範。

她沒有乞求別人的可憐,而是想通過自己的辛苦勞作獲得微薄的報酬,令人可敬!

2、張某這樣的家庭經濟情況,被法院判決賠償老闆家人87000元,卻沒有提出上訴,想必是認為老闆人死了,對這樣的結果也就認了。

這又是一種承擔,無奈的承擔。


二、老闆剋扣張某那點可憐的500元,不該

問題不在於是否有約定。

我們不說關於張某的加班費是否有約定,但張某的加班應該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退一步講,沒有約定的話,既然有連續200多天的加班,老闆肯定是知道的、默許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加班費,否則就是違法的。

所以,只要老闆許可張某加班了,那不付張某加班費就是既不應該,又是違法的。

最不應該的就是否認有約定,拒不支付加班費。


三、本人倒是覺得,張某應該上訴

雙方並沒有動手,沒有肢體接觸,只是對是否應該給加班費進行理論,這能夠產生多大的刺激作用?

主張自己應該要的東西,對方卻情緒激動,主張自己權利的人有沒有責任?你要是有責任,那人家正當的權利還能不能主張?

原告起訴被告,在法庭上唇槍舌劍,被告突然病情發作,原告是否也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所以,這張某的理論與老闆的病情發作之間,有多大的因果關係應該查明,不能含糊,也不能籠統。

法庭是說理的地方,張某沒有上訴,有點遺憾。


郭廣吉律師


這個死有理的社會!可憐的女工吝嗇的老闆飛來的官司給世人一個什麼樣的警示呢?為了貧困家庭每天能多2元的收入起早貪黑任勞任怨地加班,討要工資時卻遭到剋扣,500元在富人家庭算不了什麼,一頓飯也許不止這些,平常家庭也能隨便消費,可在她眼裡是藥費,柴米油鹽生活必需品,何況又是她勞動所得任誰都要計較,區區500元就算是沒有約定好,看在她家庭窘迫連續加班二百多天,全當救濟或獎金給她,吝嗇的老闆卻抵賴不給,最倒黴的是老闆突發死亡自已成了被告,民事賠償給這個貧困家庭雪上加霜!既然老闆是過錯方為什麼要女工賠錢呢?誘因到底是老闆或是女工呢?縱然有千般由萬般理都抵不過一個死啊!誰有理?死有理!……


打倒東關扛把子254



蔣山老徐


只為2元加班費,若上了人命官司,還被要求倒賠87000元,天理何在。

這幾天,女工為了討要每天2元,合計500的口頭承諾加班費,發生爭議至老闆猝死,後老闆家屬將加班女工告上法庭,法院的判決來了,女工的語言刺激誘發老闆發病死亡,但老闆的死是自身的身體原因,老闆的死和女工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雙方都有過錯,但女工的行為是老闆死亡的誘因,故女工賠了87000元,目前是雙方都沒上訴。

我就不明白了,那個老闆答應人家加班給錢時咋就痛快,可到了真的給錢時就不認賬了加了二百多天,一天2元,才500元,好意思說沒有協議,人家女工加了班,為了2元能去額老闆嗎?再說了2元的加班工人上那去找,人家要不是缺錢,能為這點錢加班,反成我相信女工是真實的說法,難道老闆都是這樣的老賴嗎?

再說判決,我個人覺得,應該分清事實前因後果,誰先範錯,誰就該承擔後果,不能因為人死前因一了百了,只看後果做判決,如果是我判,我更傾向賠償女工加班費的基礎上,其他的後事跟女工沒有半毛錢關係,絕不姑息這樣的老賴行為。


東72607259


老闆無德在先,為了一天2塊錢氣死自己,實在不划算。女工本是據理力爭,攤上無妄之災。

  1. 雖說死者為大,可是在這個案子中,老闆是沒有多少人同情的。在新聞中,這個女工為了補貼家用,主動要求加班,開價也很低廉,最開始加班一中午1元,在達到200天后才一天2元。如今的兩元錢,還夠幹什麼,已經是連燒餅都買不到了。但凡家裡條件好一點,誰願意加班。更何況,這老闆最開始也是同意過的。到了最後結算的時候才不認賬,女工想想自己每天就著涼水吃饅頭,能受得了麼?!所以明顯就是老闆無德在先。


  2. 法院判的倒是沒問題。老闆在吵架的時候死了,主要是自身疾病所致。法院也認定女工與老闆死亡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繫。這點我們大家也是認可的。最後法院為何判女工承擔10%的責任呢?因為法院認為女工吵架是老闆發病的誘因。看起來判的沒問題,諸多相似的案例也是這麼判的。
  3. 但是我認為判八萬多賠償沒有意義。因為要是女工有錢賠,還至於每天為了兩塊錢加班一中午麼?這麼鉅額的賠償怕是什麼時候都賠不起那。還不如不判呢。

律師獨角獸


老闆被氣死!這是否反映老闆與張某之前談的加班費有話語不清的表述,老闆可能2000元已是談好的,後被張某認為算少了,兩人爭論,爭論之中張某有沒有出言激烈?如果是心平氣和談論也許也不會激動至心臟病發作吧?這些都應該是值得查驗的地方。還有,當今社會,個體實業小老闆想做點事太難,尤其是融資。回頭再講張某,家庭困難太大,壓力巨大,仍堅強支撐!值得點贊。兩方都是弱者,都是社會最低層平民,希望他們以後都會好起來。對這件事件,法院判決的還算正當,只是我們政府在這件事件中應該反省,應該認真做點事,照顧弱勢體恤小微企業是刻不容緩的事,要知道,現在祖國有一點強大,完全是底層民眾付出比其他國家民眾成倍的努力而獲得回報只有一小半都不到的剩餘價值創造的!國家和政府該調整實在的惠普通民眾的政策了,而不是推高房地產擴充醫療教育亂收費!


華至景


看了事件的前因後果,個人認為女員工不該為老闆的死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是生活困難想要努力賺錢的女工,一個是食言而肥想要耍賴皮的老闆。

一個想討要自己200多天辛苦賺取的加班費,一個卻想用空口無憑來抹去500元血汗錢。

最終,那個本沒有資格生氣的老闆把自己氣死了,正常主張合法權益的女工卻要為此賠償87000元,真的令人難以理解。

我們把邏輯順一下:

女工張某生活困難,丈夫癱瘓在床,她需要賺錢養活一家人。雖然沒有什麼文化,但張某心地善良,對丈夫不離不棄,想要通過自身努力賺錢養家。之前她曾與老闆口頭約定,中午不休息加班滿100天,每天增加1元加班費,加班滿200天增加2元加班費。為了這樣微不足道的加班費,張某連續200多天都沒有請過假,中午也在上班。如果按照此前的約定,應該可以拿到2500元加班費,可是到了結算工資的時候,老闆卻不認賬了,不承認有過約定,而且稱從未要求張某加班,只願支付2000元。對於張某來講,每一分錢都很重要,老闆否認的500元對她來講自然也是很重要的,為此和老闆發生了口角,最終老闆情緒激動導致病發身亡。 看了事情的經過,個人認為老闆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他自身患有疾病,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老闆自己應該為此承擔主要責任。反觀女工張某的討薪行為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她也不可能預見到老闆有病,張某討薪與老闆的死亡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張某不該為此擔責。


按照正常的邏輯來看,雙方存在口頭約定的可能性極大,因為女工張某加班是事實,老闆不可能不知道。其實老闆根本沒有生氣的資格,反而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加班費。真要說責任,那麼老闆的身體有病且心胸狹隘這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即便從法律角度來看,女工張某隻是在正常維權,沒有辱罵行為或者肢體衝突,也不該為老闆的死亡承擔責任,哪怕是10%的責任。這時候應該就事論事,而不是“死者為大”和稀泥。

這種事情如果放在正常情況下,老闆得知員工家境困難,絕不會抵賴剋扣加班費,反而會對員工特殊照顧。然而,問題中的這位老闆卻為了省下那500元耍起了小聰明,結果賠上了性命,這不就是自作孽嗎?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女工無需為老闆的死亡擔責,建議其依法提起上訴。


夜雨如書


稍不留神就是是坑爹的!誰家都有家人!死了誰都不好!

人不死,是不休!人死為大,死了人就麻煩大了!

所以現在通常覺得問題的方式方法值得我們思考!

不能總是遇到問題用死來解決問題!

從觀念上,思想認識上,制度上文化上都需要現代文明的方向發展和努力!

防患於未然是觀念的第一步!

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是管理手段!

發生了事情做好事中控制!杜絕事態繼續發展!這是處理方式!

根據已經發生的事件做好妥善處理!儘可能協商處理快速解決問題!

加強人文管理的學習,做好企業人事突發事件預防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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硯逸善齋文苑


這是挺無奈的一件事,因加班費老闆病亡,雖然不可思議,但也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張某家貧丈夫高位截癱,為多掙錢養家她與老闆商量,自己想每天中午加班,希望老闆多付點加班費。二人口頭約定,加班滿100天每天加1元,滿200天每天加2元。年底時張某合計自己的加班費為2500元。她去向老闆結算工資,老闆只給了她2000元,並稱之前沒有過約定。二人發生口角,老闆情緒激動突發心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求張某賠償各種費用87萬元。最終,法院判定,因張某不是導致老闆死亡的主因,承擔10%的責任,賠償8.7萬元。

對於此事有幾點看法:

1、張某最初與老闆只是口頭約定加班費用事宜,並沒有書面等直接的證據,導致結算時老闆不承認之前的口頭約定。既無人證又無物證,是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完全靠人的誠信確實不那麼容易。

2、老闆身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臟病突發,這是其自身疾病導致的結果。因此,對於老闆是死亡,張某並沒有直接的責任。但是,這並不代表張某就一點責任都沒有。畢竟,老闆心臟病突發是因為情緒激動,其之所以情緒激動是因與張某發生爭執,而發生爭執是因為張某討薪時老闆不遵守承諾。

儘管張某的討薪與老闆的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導致事情發生的誘因。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另外,公平責任原則也規定,在過錯與因果關係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又與結果存在一定關聯性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酌情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綜合以上因素,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張某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只是,就張某目前的家境、經濟狀況,不知是否可以承擔得起8.7萬元的賠償費用。因為500元的差距,一方丟失了生命,一方揹負了百倍的賠償,不知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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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我們怎麼看待,重要嗎?

一點也不重要。

無論多少個答主在洋洋灑灑的證明女工氣死老闆,不是女工的責任;

但是海安法院已經這麼判了,這就是現實。


我們可以說無數個冠冕堂皇的場面話來表達我們的同情,反正我們什麼也不用付出;

但是女工爭的只是2元的加班費,卻要付出87000的真金白銀。


所以我們的爭論的焦點,不應該是女工氣死老闆,被海安法院判賠87000元到底合理不合理。

我們的關注的焦點應該是:到底是怎樣的法律體系,才會做出令人瞠目結舌的判決?這種判決,到底會給社會帶來何種影響?我們到底想建設一個怎樣的社會?

很顯然,這種討論是不允許展開的。所以,我的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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