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有講究:合同的“甲方”“乙方”如何排位,你弄的清嗎?

人們經常籤合同,對於合同中的甲方乙方排位,好多人沒有在意,或弄不清自己這一方應當是甲方還是乙方,其實,什麼人是甲方,什麼人是乙方,根據商業慣例,以及商業禮儀,還是有一定規則的,本文專業分析這個問題,值得您認真看完。 

籤合同有講究:合同的“甲方”“乙方”如何排位,你弄的清嗎?

合同文本中,經常使用“甲方”“乙方”字樣來區分不同的當事雙方,而許多合同簽訂者,以及合文本起草者對於哪一方應當是“甲方”,哪一方是“乙方”經常有疑問,本文特作一個簡單的分析。


一、法律法規對合同中甲方乙方的規定

吳躍飛律師翻遍了了所有的中文法律法規,均未見對合同文本中的甲方乙方有什麼規定,只是要求合同主體清晰即可。

後來,吳躍飛律師聯想到自己曾仔細學習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課程,查找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十分重要的通用合同文本,是由“菲迪克”(FIDIC,系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制訂的《施工合同通用條件》,通用條件文本上對於合同各方和人員中,也只有“當事方”、“僱主”、“承包商”等字樣的表述,沒有什麼甲方乙方的表述。

吳躍飛律師對FIDIC的《施工合同通用條件》中使用“僱主”定義持有異議,理由是:中國合同法中的建設工程章節中使用的是“發包人”,並且中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由此說明中國合同法中的“建設工程”章節系“承攬合同”章節的特別內容,原則上即定義建設工程內容就是承攬合同性質;從邏輯上來說,中國合同法的第十五章為承攬合同,第十六章為建設工程合同,後面章節是前面章節的特別內容;而僱主,一般屬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如民事僱傭關係中的一方,而建設工程合同的商事法律關係明顯不太符合普通民事法律關係特徵。

因此,吳躍飛律師認為合同文本中的所謂“甲方”、“乙方”,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推薦性合同文本均並沒作任何規定,系由合同當事方自由約定,或者可以不使用“甲方”、“乙方”作為表述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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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商業慣例中的“甲方”、“乙方”

在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行為中,對於建設方,即所謂的業主、發包方,也即是FIDIC的《施工合同通用條件》中的僱主,一般都稱之為“甲方”;承包方、施工方一般均被稱謂為“乙方”——這已經是行業約定俗成的商業慣例稱謂。

所以,合同中甲方乙方的商業慣例體現,建設工程合同是最為典型的,簡單地說,施工合同中,付錢的是甲方。如果,在這種商業合同中將當事雙方的甲方乙方位置顛倒,將可能引發在實際稱謂中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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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商務禮儀中的“甲方”、“乙方”

合同文本的起草是合同談判的一個重要過程,但如果不尊重合同商務禮儀,將可能影響到相對方的最終簽署心理狀態變化,即合同的某一強勢方看到合同文本未體現出得到相對方的基本尊重時,極可能會影響到合同的最終成交,這是任何一名合同起草者需要注意的細節。所以,起草合同文本時需要注意:

1. 一般出資或者出物方為甲方,如出租合同中出租方一般宜為甲方;購銷合同中支付貨幣方宜為甲方。

2. 一般佔優勢的一方為甲方,例如建設工程中的開發商一般作為甲方,承包商作為乙方。

3. 為了表示表示給對方的尊重,起草方一般把對方作為甲方,自己作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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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對於合同中甲方乙方稱謂的定義,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任意約定,任何合同只要有合同的基本內容,任意使用甲方乙方,或者不使用甲方乙方字樣,均不會影響合同效力。

只是,基於商業慣例,以及商務禮儀原因,起草合同時還是得注意這些約定俗成的規則,不宜將甲方乙方的應用場景顛倒,這也是體現合同文本起草者基本素養特徵之一。

總之建議記著一個原則:哪方強勢,或哪方承擔貨幣支付義務方,即為甲方,因為中國人講究的是排位優先習慣,讓相對方排位在前是顯示對該方的尊重。

合同E院;吳躍飛律師

2019年2月04日於長沙

籤合同有講究:合同的“甲方”“乙方”如何排位,你弄的清嗎?

吳躍飛律師創辦的合同E院,專業研究合同健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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