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丨關於贈與合同的裁判規則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享有撤銷權,撤銷權可分為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

贈與行為產生效力需要做出哪些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為何?本期梳理關於贈與合同的裁判規則。

截至2019年4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鍵入案由為“贈與合同(民事案件)”共檢索出13624篇裁判文書,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5篇。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較少,故本文選取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對贈與合同問題進行理論探討並梳理相關裁判規則。

理論介紹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一)贈與合同為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

贈與合同以贈與人將其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財產為內容。贈與的財產權利可以是物權、知識產權、債權股票等,也可以是總體財產。贈與合同的履行結果發生贈與物的財產權利的轉移,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的相同之處。同時贈與合同為合同,又不同於能夠發生所有權轉移後果的遺贈、捐贈等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捐贈,只要有遺贈人、捐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而贈與合同只有在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才能成立。

(二)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

贈與合同的當事人中僅贈與人負擔將財產權利轉移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擔對待給付義務。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無須償村任何代價。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等的根本區別。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法律對其他無償合同沒有規定的,除合同性質不允許者外,得準用關於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魏振瀛主編:《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07頁。)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的撤銷有任意撤銷與法定撒銷之分。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不論何種理由可任意撤銷贈與。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即為任意撤銷。所謂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生效後,在發生法定事由,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有權撤銷贈與時,因撒銷權的行使而撤銷贈與。(魏振瀛主編:《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09頁。)

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一:

當事人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和其有不正當關係第三者的,其贈與行為與第三者的接受行為均有違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損害夫妻對方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

案件:徐芬芬因與被申請人劉成英、李樹道贈與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6)滬民申449號

上海市高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徐芬芬主張涉案借款協議上徐芬芬簽名是被李樹道逼迫所籤、係爭款項均由李樹道使用、李樹道與劉成英惡意串通欺詐徐芬芬,但徐芬芬現沒有充足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無法採信。綜合在案證據,李樹道基於其在婚外和徐芬芬存在不正當關係,將其與劉成英婚姻存續期間的部分錢款贈與徐芬芬,李樹道的贈與行為與徐芬芬的接受行為均有違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損害了財產共有人劉成英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李樹道的贈與行為應當確認為無效,並判決徐芬芬將所獲得的款項予以返還,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實務要點二:

夫妻雙方將其房屋贈與子女後,可以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確表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抗辯父母撤銷贈與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徐寶玲與徐光啟、任桂芝撤銷贈與合同糾紛民事再審裁定書(2017)陝民再36號

陝西省高院認為:

本院再審認為,徐寶玲為徐光啟、任桂芝的女兒,在父母年老病弱時應積極履行贍養義務;徐光啟、任桂芝作為父母,亦可以隨時向女兒徐寶玲提出贍養要求。因徐寶玲拒絕履行贍養義務,2013年6月徐光啟、任桂芝以徐寶玲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訴請撤銷房屋贈與合同,其請求撤銷贈與合同並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間,二審判決撤銷該贈與合同並無不當。徐寶玲以其自2008年以後就不再與父母往來,拒絕履行贍養義務,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時,其明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為由,主張徐光啟、任桂芝請求撤銷贈與合同超過法定除斥期間,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三:

夫妻在感情惡化的情況下,以讓未成年子女擁有穩定居住條件及利於身心發展而簽訂贈與房屋合同,屬於負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可撤銷。

案件:蔡劍欣與蔡鈁泐贈與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2247號

廣東省高院認為:

本案屬贈與合同糾紛。根據蔡劍欣提出的再審申請意見,本案蔡劍欣能否撤銷贈與是爭議的焦點問題。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從蔡劍欣與黃燕虹簽訂的《協議書》所反映的情況看,蔡劍欣、黃燕虹是在夫妻感情已嚴重惡化的情況下,為了讓未成年的受贈人蔡鈁泐有一個穩定的居住條件及利於其身心發展作出的贈與。因此,從贈與的目的及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存在血親關係的事實上看,該贈與應屬負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二審對此認定並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負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因此,蔡劍欣、黃燕虹與蔡鈁泐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雖然蔡鈁泐未辦理贈與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依法尚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但因蔡鈁泐實際上佔有贈與房產,在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蔡鈁泐有權要求贈與人蔡劍欣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確認贈與房產歸其所有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一、二審對此認定及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蔡劍欣提出的再審申請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四:

當事人之間簽訂宅基地使用權贈與合同,辦理宅基地變更手續後贈與行為始產生效力。未辦理宅基地變更手續,即使實際交付,贈與行為也不產生效力。

案件:林錦州、黃靜與黃碧、黃滿群、黃婉婷、黃惜珊贈與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351號

廣東省高院認為:

對於本案宅基地使用權贈與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因雙方當事人沒有向新河村申請辦理涉案宅基地變更手續,也沒有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該宅基地變更手續,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使用者至今仍然是黃練西。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相關規定,

依法確認雙方的宅基地使用權贈與無效於法有據。造成涉案贈與行為無效,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鑑於黃練西已將涉案宅基地交付林錦州、黃靜使用,林錦州、黃靜在涉訟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並已居住20多年的現狀,原審法院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承認林錦州、黃靜對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繼續佔有、居住及使用的權利,林錦州、黃靜因不能返還涉訟宅基地應當折價補償,故判令林錦州、黃靜應當補償黃碧、黃滿群、黃婉婷、黃惜珊宅基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半並無不當。

實務要點五:

當事人在婚外第三者死亡後以養老金名義向第三者母親贈與金錢,是承擔因自己的過失而對他人在道義上承擔的責任,屬於法律規定的負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得撤銷。

案件:王合龍與杜現娥及延邊敖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贈與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16)吉民申1954號

吉林省高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杜現娥一審訴訟請求為要求法院判決王合龍履行協議給付養老金30萬元,判令延邊敖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並非向王合龍主張補償款30萬元。道德義務是指人們因為自己行為的過失及不良後果對他人、集體、社會在道義上應承擔的責任。王合龍作為有婦之夫,與杜現娥之女同居生活,在二人同居期間,王合龍陪同杜現娥之女回家時發生車禍,杜現娥之女死亡,王合龍因道德上的良知為減輕自責,或者說是避免社會上給予的道德譴責而給予的以支付杜現娥養老金為名義的贈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王合龍與杜現娥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中第五條所約定的“憑良心”一詞也充分體現了此30萬養老金的道德義務性質的特點。故原審判決認定王合龍給付杜現娥約定的贈與款項不得撤銷並無不當。因王合龍自認其妻子事後對該贈與行為已經知曉,但始終未提起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的訴訟,王合龍主張該贈與行為未經其妻子的同意而無效,無法支持。

實務要點六:

當事人在贈與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贈與人因行使法定的任意撤銷權而違反合同約定的,也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案件:付強與付帥文贈與合同糾紛申請再審裁定書(2014)遼審一民申字第864號

遼寧省高院認為:

本案中,從付強與付帥文之間簽訂的贈與協議內容看,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情形,且該贈與協議中財產的權利並未發生轉移,付強具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該撤銷權的行使僅界定於撤銷贈與協議中財產贈與的繼續履行的行為,故二審認定付強可以行使撤銷權,並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本案中,付強自願與付帥文簽訂贈與協議,且協議第四條約定了:“若一方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該條款系基於與雙方有血緣關係的特殊身份關係所作出。該約定是付強真實的意思表示,屬於當事人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付強在原審時已經表明其不想履行贈與協議,其屬於協議書中的違約情形。故二審認定付強應向付帥文支付違約金,並無不當。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登記等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附義務贈與】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贈與財產的返還】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義務的免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8.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129.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130.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提醒:大量網友還沒有養成閱讀後點讚的習慣,希望大家在右下方“在看”處點個贊,以示鼓勵!堅持是一種信仰,專注是一種態度!

歡迎踴躍來稿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長按指紋

一鍵關注

審核:程 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