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一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案开庭!9名被告人受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4月22日

宣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案!

9名被告人到庭接受了审判

宣恩一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案开庭!9名被告人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8年8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向某邀约并伙同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在宣恩县椒园镇香树林村7组村级公路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当日凌晨1时许,在宣恩县椒园镇香树林村9组向某房屋及房屋前院坝、公路上,向某伙同李某某、任某某、谢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及其邀约的徐某、张某、龚某某等22人,持械斗殴。被告人向某某在得知向某、黄某某等人斗殴后,向某某持挖锄参与斗殴。双方在斗殴中致两人轻微伤,并致数辆车辆损毁,价值达人民币共34884元。

宣恩一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案开庭!9名被告人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邀约并伙同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向某、任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向某、任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刘某、徐某、龚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向某、任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应当数罪并罚。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宣恩一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案开庭!9名被告人受审

特别提醒: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既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即对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带来破坏,并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切忌为了好勇斗狠,就置他人安危于不顾,置法律于儿戏!

宣恩一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案开庭!9名被告人受审

来源 | 宣恩县人民法院

审核 | 孟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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