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衝動的懲罰


【荔城】衝動的懲罰


近日,潘女士來到荔城司法所,向工作人員申請民事糾紛調解。

事情要從2018年8月說起,申請人潘女士是荔浦市某幼兒園園長,當時潘女士把自己的小轎車放在幼兒園門口,回來開車時發現自己車上被別人潑灑了米粥,氣得潘女士直髮牢騷。

在旁邊擺攤賣菜的曾女士聽見了這些話,則認為潘女士這是故意給自己找茬,於是就上前去與潘女士發生了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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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爭吵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潘女士與曾女士竟應為這點小事廝打起來,直到路人過來勸架,雙方才停下來。

這次打架導致曾女士受傷,在醫院治療一個多月,經法醫鑑定,曾女士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對於先動手打人的潘女士,則被公安部門拘留十天,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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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雙方對曾女士的醫療費用等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曾女士則在幼兒園門口立起牌子,發佈損害潘女士名譽的言論,這才有了文章開頭這一幕……

最後,在荔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下,潘女士與曾女士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潘女士一次性賠償曾女士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元並於當日付清。

二、曾女士不得再就本次糾紛向潘女士提出其他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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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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