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期間違規,南寧一男子被撤銷緩刑

家住南寧市西鄉塘區的陳某,4年前因犯走私武器罪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可在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間,陳某頻頻違規被3次警告仍不悔改。在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的同步監督下,4月29日,陳某被撤銷緩刑,並送往監獄執行原判3年的刑罰。

社区矫正期间违规,南宁一男子被撤销缓刑

陳某現年32歲,2014年3月14日,陳某從香港經深圳羅湖口岸入境,海關抽檢發現其行李中有4支槍形物、12件槍形配件未向海關申報。經鑑定,4支槍形物為氣槍。

2015年1月28日,陳某在南寧市興寧區某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年4月29日,陳某因犯走私槍支罪,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生效後,陳某交付南寧市西鄉塘區社區實施社區矯正。

然而,在社區矯正期間,陳某一開始還遵守紀律。但到了2016年7月、8月,陳某兩次出現定位手機人機分離的情況。當年8月30日,西鄉塘區司法局給予陳某第一次警告。

這次警告並未讓陳某收斂,2017年1月,陳某的手機處於停機狀態超過48小時,司法局給予陳某二次警告。陳某遂成為嚴管對象,需每週至少到司法所當面報告一次。但陳某以工作忙忘記到司法所報到為由,多次未按時報到。2017年6月底,陳某被第三次警告。

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核實情況後,認為陳某違反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規定,符合撤銷緩刑條件。2017年7月,該院向西鄉塘區司法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該局採納了檢察院意見並向南寧市司法局報告。

當月,南寧市司法局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2017年9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陳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多次違反法律和社區矯正機構規定,受到司法部門3次警告,作出撤銷對陳某宣告緩刑4年的判決,並決定對陳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刑罰。

今年4月29日,西鄉塘區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共同將陳某送往南寧市第一看守所收監,不日將送往監獄服刑。據悉,陳某的刑期將從其收監之日起開始計算。

來源丨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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