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電動車主與闖紅燈行人相撞後死亡,行人逃逸判3年賠117萬, 你怎麼看?

YOYO小魚


◇對於這個判決還是比較認同的,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行人逃逸的行為真的是太過分了!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並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謝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

對於這個判決我有幾點認識:1.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紀,否則付出代價;2.此案判決結果與之前的很多相比較可以發現,肇事雙方誰的損失大誰就責任小,假設此案中若行人被撞死,或者是與機動車碰撞,判決結果可能相反,即所謂的弱勢群體強勢論;3.此案的正面效應不容忽視,它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應該成為樣板。


小熙帶你看世界


你好,行人闖紅燈與電動自行車走機動車道,兩者都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造成雙方相撞的事故發生,雙方存在的過錯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對事故的造成,雙方所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同等的,雖有一方嚴重傷亡,無非是生者的一方從人道主義上來講應該給予死者一方在經濟上的一些補償。至於寧波法院判決行人3年有期徒刑及附帶民事賠償117萬元,不是因行人闖紅燈所承擔的責任,而是由於行人發生事故後,採取一走了之,並未對電動車主有進行及時的施救之舉,或報警或120等,喪失了電動車主有被救的可能,為此行人對此棄之不理,一走了之就形成了肇事逃逸,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按照國家刑法規定,犯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有嚴重情節的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法院判決行人附帶民事賠償117萬元,則是逃逸行為所帶來的債務,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採取直接逃逸的將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為此行人被判117萬元的賠償也就不難理解,至於賠償款是虛是實,能否執行到位那要看行人的實際能力和境況,但是對行人的違規失德的行為,也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同時也給所有交通參與人敲響警鐘,要遵規守法的參與交通,即便發生事故能敢於承擔,接受現實,這是最好的處理辦法,也最容易獲取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和寬容。


本人姓劉名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違法者依法處罰


張RF1


所有事故若都能如此依法判決,天下太平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