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為什麼上戶要親子鑑定?

情不動心不痛142417634


假設甲某是這種情況,甲某在還未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已經有了孩子並且需要將孩子戶籍跟隨到甲某戶內。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所以要將孩子戶口上到甲某戶口上,必須證明甲某和孩子是三個關係之一(戶主、親屬、撫養人)才能按規定上戶口,公安部門在沒有得到充足材料證明,他們也不敢違背規定做事。

本來按照正常流程,甲某應該有結婚證並且有新生兒(或者是幼童)出生證,這兩樣證明可以證明新生兒(或者是幼童)和甲某的關係是父子或者母子的血緣關係(屬於親屬血緣關係)。按照登記條例公安戶籍部門可以將孩子上戶到甲某戶口內。

但是如果沒有合法婚育證明(結婚證)就沒辦法證明甲某是已婚,沒有證明已婚就更不能說明甲某和孩子是什麼關係,所以通過權威親子鑑定,證明甲某和孩子是有血緣關係(親屬),這樣有充足的證明,符合登記條例的關係,公安戶籍部門才敢按正規合法流程將孩子上戶口到甲某戶口內。

不知道我這樣說會不會太繁瑣了,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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