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出事後喝酒就無法認定?成都一司機用行動“闢謠”, 你怎麼看?

汪青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

第六條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也就是,這種情況下,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仍構成危險駕駛罪。

這當中有一個有意思的問題,醉駕入刑是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而這個當場飲酒的只要達到標準也當作醉駕對待的規定,是2013年12月18日發佈的,也就是說兩年多的時間,對於當場飲酒是否認定為醉駕的確的一定的糊模性,客觀上在這期間的確存在當場飲酒如何處罰不確定的問題,但自從該規定出臺之後,就不存在這個問題,現實法院的判決中,如果存在當場飲酒的,反而還要從重處罰。

所以這個事件告訴我們大家,不要以身試法,特別是明明法規已經很明確的規定的情況下,不要再去撞槍。因此特別提示大家:”道路千萬條, 安全第一條。 行車不規範, 親人兩行淚。若不懂法律,千萬別犯傻!“

陸元輝律師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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