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評審專家迴避而導致廢標的“悲劇”

案例 | 一场因评审专家回避而导致废标的“悲剧”

案件回放

某市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某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資格採購項目,項目預算金額過千萬,幾十家投標人參與競標。評審結束後,經採購人確認採購結果,採購代理機構發佈招標結果公告。公告發布後,共有A、B、C、D四家投標人對於評審過程和結果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內容包含整個項目評審時間較短、未按要求公佈所有中標人得分情況(包括各個指標得分及計算方法,以及計算分數所依據的資料),並且認為個別評委與中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影響招標結果的公正性。收採購代理機構到答覆書後,四家投標人均表示對質疑答覆不滿,分別向財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了投訴。

經財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發現,原評審委員會中L專家雖然與Z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但其造價工程師註冊的單位仍是Z公司,而Z公司為本項目中標人之一的J公司投資企業。同時,L專家憑該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資質受聘為該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鑑於此種關係,財政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本項目評審委員會中的L專家與中標人之一的J公司存在利害關係但未主動迴避,判定本項目採購結果無效,採購人依法重新組織採購。

問題引出

1、如何看待評審專家的應迴避而未迴避的問題?

2、代理機構如何妥善處理因評審專家迴避而產生的問題?

專家點評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迴避問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對於迴避的制度給予了進一步的細化,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案例中,雖然L專家迴避的原因不屬於《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四種具體的迴避情形,但其所擁有的資質證書還是與投標人產生了利害關係,同時憑藉此資質證書才能讓其成為一名政府採購的評審專家。自然,L專家的評審活動影響了本次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的進行,也正是《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規定的迴避情形。

採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前要對評審專家進行風險提示,對於應迴避而未迴避所產生的後果應承擔相應責任,在評審前一旦確定自身身份與參評項目存在利益衝突,一定要向代理機構提出,以免造成不利影響。此外,可豐富專家庫的信息,如本案例中評審專家資質證書的註冊單位等等。採購代理機構利用信息系統模糊對比的方式查詢,對專家的迴避情形進行預警。財政監督管理部門可建立評審專家信用檔案制度,實行動態考核。考核情況在政府採購網上通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同時書面函告其工作單位。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十二條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

(二)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係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迴避。

第七十五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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