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想取消業主大會,改成物業人員上門做問卷調查,這樣是否合法?

樂逍遙57537496185


從法規規定上來說,所謂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小區的事項或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大會選聘的服務者,不具有業主身份,無權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現實中看,這其實是鬥爭經驗的問題,誰開業主大會不重要,關鍵是表決的結果是全體業主真實意思的表示。

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物業公司申請使用公維資金,不也一樣組織全體業主表決嗎?有的小區業委會改選,也是委託物業公司代為上門收發選票的。

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一般是兩種形式,一種是全體業主參加的現場業主大會,另一種是上門收發選票的業主大會。題主所述業主大會的概念,是全體業主現場參加的大會,有所偏頗。

題主所述,原業委會是假業委會,九月重選,這就是個機會。

選舉業委會大概程序如下,很多過程業主是可以參與其中的,業主可向街道和社區反映,要求參與其中。

一是擬定業主大會召開方案。明確大會議題、表決方式、時間安排、收發選票的人員安排等。如果業委會仍在任期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是業委會的權力。

二是公開徵集小區業主大會會務組。業主可向業委會建議,成立會務組推動業主大會表決。此過程業主可報名參加。

三是公開徵集委員候選人。如果業委會拒不成立會務組,也無關緊要。公開報名是其必須的步驟,業主可積極報名參與。

四是公開徵集業主志願者,負責收發選票和計票工作。無論業委會如何安排,業主均可向業委會和社區反映,要求收發選票工作必須由業主報名參與,相互監督,以保證表決的真實性。

五是公開監督計票。業主可向街道和社區反映,建議在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計票,業主自願參加,現場監督。

六是請求街道和社區核查選票,業主可現場監督,不符合規定的選票一律作廢,統計最終真實合法的表決結果。

通過以上幾步的主張和參與,物業公司很難達到控制業主大會表決的意願。

當然,全體業主也應當正確認識物業管理服務,不是不漲價就是最好的結局,同時要尊重真實的業主大會表決結果,雙過半通過的,即為有效決議。


姜姜聊物業


首先我要告訴提問者的是,業主大會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在小區內成立的合法社會組織。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物業企業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小區提供服務的,他是沒有權利取消業主大會的。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應該是召開小區業主大會會議,由集中討論形式改為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進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因此,該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進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業主大會會議不是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召開的,開會的形式也不是由物業管理企業決定的。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業主大會會議採用集體討論形式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要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執行。在召開業主大會之前必須將大會投票表決的內容在小區內提前公示,讓全體業主有足夠的時間充分了解會議所要表決的內容。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是由小區內的自志願者根據小區業主名冊將票發放到業主手裡的,並由業主或代理人將票投放至投票箱裡,這整個過程是在街道辦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的監督下進行的。

提問者所描述的,由物業企業的人員上門做問卷調查,這是不符合規定的,這種形式只能作為物業管理企業內部的一個調查問卷,不能作為業主大會會議的內容。如果業主大會會議所決定的內容與物業管理企業有關係,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應該回避。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的,與物業管理企業沒有任何關係。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權利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取消物業的業主委員會簽署的服務合同是應該的/更是對業主權益的保證!因為有許多業主委員會人員不進行合規的業主大會/書面投票確定服務合同,所擅自確定的所謂物業公司服務合同,應該是完全無效的!在實際法律糾紛中/只以所謂蓋章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判決業主敗訴也是對業主權益的極大侵害!因為無效的所謂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在專項基金使用/公共區域收益/服務費用制定,場地收益使用費等等的公開和收益款項上根本不進行陽光操作!所存物業公司留存收益根本無法結轉和實際使用!這些無效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被迫接受服務合同收費條款/屬於無奈之舉!唯一可以真實保護業主權益的是業主委員會應允許業主在質疑所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內容,業主可以主張單獨與物業公司簽訂獨立的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中也有業主向物業公司主張權益的內容!在實際法律糾紛中/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舉證條件/應該具備業主委員會的確認條件,未來“聯席各部門”參與確認的物業服務合同應該是準確/有效的!最終取消物業公司/區街/居委會接入/監管住宅類服務職能服務是時代方向!


一年年四季


物業公司根本就沒有權利來決定小區內的重大事項,任何一項涉及小區全體業主的決定,必須由業委會提出並擬稿在小區內先張榜公告公示,讓業主都知曉決定具體事項的詳細內容,然後召開業主大會共同來決定是否通過,業主大會召開的行式有兩種,一是全體業主集中到場開會,現實中很難把業主全部召集來開會;二是採取上門問卷,採取上門問卷的方式一般經常採用,但應該由業委會成員來進行,通常情況下物業公司是不參與的,除非戶數太多業委會忙不過來,授權物業公司來幫忙。


執著140849408


首先,按程序業委會成員和成員分工要經過7~15天公示,然後必須有2/3的業主同意才行。其次,小區重大事情,包括提高物業費,都要業主大會通過,即2/3業主同意才行。而徵求業主意見應由業主也委員會進行,物業公司沒權利操辦。其三,業主大會可以通過召開大會的形式進行,也可以業主委員會派人上門讓業主籤意見籤票方式進行。


方玥爺爺


業委會的合法與否,是業主們的事,是社區、街道、主管部門的事,作為物業,根本無權參與,物業僅僅是顧用來的一個打掃衛生、看門、收拾垃圾的服務者,對小區的事,你們什麼權都沒有。要有的,僅僅是業主授與的物業服務權。物業就不要在小區吆三喝四的,無你們的份兒!!!


楓林千山


物業公司是業主花錢請來管理的小區衛生,安全等等。什麼時候開始物業公司反客為主了,現在的物業業主們得罪不起了。溫州大多物業是見過最沒人性的物業,沒有統一電動車停放處,有充電區的,裝修工人稍遠點的電動車沒電不讓停進去充電。福州的小區這方面就做的很好。


飛得更高36197825


物業公司有什麼權利和資格取消業主大會?更不能由他們去上門選票,這些都不具備法律效應。物業公司的目的就是想阻止成立業委會,因為他們的陰謀就是想侵吞維修基金和公共收益,如果沒有業委會就沒有行使主體,單個業主想去索要這筆錢根本不可能!我們小區目前就是類似於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想盡千方百計要搞垮業委會,勾結一些為了一些小利就出賣自己的業主,沒有業委會他們更囂張跋扈。


行君行福


物業公司是服務機構,只能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特定的服務,以優質服務,誠信服務,幹好夲職工作取信業主,不得幹於業主行使自已的權力。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有兩種形式,一是集體討論的形式,二是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無論哪一種形式物業公司人員都無權參加。如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其決定,並告知全體業主。因此,即便業主大會違法也要政府部門處理,物業公司沒有半點權力解決這個問題。

業主大會是業主自治組織,是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受法律保護,物業公司想取消業主大會,改成物業公司人員上門做問卷調查,既無知又違法。


小區美好


不知道假的業委會是怎麼回事?我覺得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這是先決條件,假業委會是怎麼出來的作者應該交代清楚吧?維修基金必須相關業主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房管局維修基金窗口才能發出來,我覺得這個應該也要交代清楚吧?如果是物業冒充業主簽字冒領維修基金或者房管局違規發放維修基金我建議你報警處理吧,想說什麼還是寫清楚一些好一點,你要是覺得物業做的不好,甚至都涉嫌犯罪了,還不聯合其他業主罷免物業公司嗎?我說實話我現在也是個業主,以前做過物業,大部分物業還是想把小區管理好的,小部分業主不想繳費就沒事找事的找物業毛病,就是不想交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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