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和公职人员 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和公职人员 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惩治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凡主动交代本人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于党纪政务处理。

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凡主动交代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五、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信地址: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012000

来访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7号

举报电话:0474-12388;0474-8320296

网络举报:

http://neimeng.12388.gov.cn/wlcbs/

特此通告

中共乌兰察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和公职人员 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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