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再臨大修:製售假藥將重罰,網售處方藥擬被禁

修訂草案強化了“受試者保護”的理念——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倫理原則,明確倫理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

修訂草案第136條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網售處方藥擬被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贊成應允許網絡銷售,“但要開負面清單,有些藥物如麻醉類等可以禁止在網絡平臺銷售,但治感冒等病的藥物則應全面放開才好。”

“假藥”概念未改。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華琳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二審後,部分條文內容還有調整空間,“屆時可能還將討論假劣藥的概念。”

药品管理法再临大修:制售假药将重罚,网售处方药拟被禁

藥品管理法即將大修,網售處方藥擬被禁是爭論較多的部分。 (IC photo/圖)

2019年4月26日晚,備受業界關注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全文在全國人大網公佈,開始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徵求。

一週前的4月20日,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名稱從一審時的“修正草案”變為了“修訂草案”。

一字之差,卻蘊含深意。這意味著,頒佈於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繼2001年首次修訂後,迎來了第二次系統性、結構性的“大修”。

根據全國人大網公佈的修改說明,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按照藥品研製與註冊、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劑管理、上市後管理等環節調整了結構,並將一些涉及疫苗管理的內容納入了疫苗管理法。

因審議當天沒有通過,部分媒體將其解讀為“藥品管理法未獲通過”。但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華琳表示“是一種誤讀”。按照立法程序,在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會議將會對法律草案進行表決。

明確倫理委員會職責

此次修訂草案總則中,增加了一條統領性的基本要求——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用藥安全、有效、可及。“藥品管理法的核心要務就是控制和削減藥品風險,維護公眾健康。”宋華琳在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藥品具有兩面性——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藥品可治病救人,反之則會危及公眾健康。

“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原則在具體條文中也有體現,比如完善對短缺藥品的保障機制,對藥品進行全生命週期監管。

修訂草案還鼓勵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物創新,並強化了“受試者保護”的理念——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倫理原則,明確倫理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

“倫理委員會的能力建設非常複雜,需要專業的訓練,不是熟悉SOP(臨床試驗標準操作規程)就能勝任。”生命倫理學專家、北京協和醫學院教授翟曉梅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此前,國內倫理委員會對於受試者保護的思考較淺,只有大而化之的原則。

但翟曉梅認為,在修訂草案中提及受試者保護已是進步。最近幾年,隨著藥品審評審批改革,國內藥品的早期開發、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明顯增多,受試者的潛在風險也隨之增加。因此,受試者權益保護格外重要。

“從倫理學視角,新藥意味著‘新’,不一定代表‘好’。”翟曉梅說,和常規臨床醫療不同,藥物臨床試驗是為了獲取可被普遍化的知識,因此必須作出社會價值評估,確保受益風險比合理。

風險把控能力之外,效率是另一方面。加速推動臨床試驗,有利於創新藥更好地上市,滿足患者需求。此前,國內多中心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存在溝通成本高、時間週期長、試驗效率低的短板。區域性倫理委員會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

最近幾年,CAR-T細胞治療發展得如火如荼,吸引了眾多患者參與臨床試驗。“相比大小分子藥物,這類產品的風險更高。這種情況下,倫理委員會應該做些什麼?”4月25日,在一場新藥臨床開發高峰論壇上,泰格醫藥政策法規事務副總裁常建青的疑問引人思考。

處罰力度再升級

在作審議結果報告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表示,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重罰,形成震懾。

對比一審稿,二審稿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例,除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文外,沒達到犯罪的,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並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在一審稿中,處罰金額為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10倍以下。而在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中,這一數值為2倍以上5倍以下。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落實處罰到人,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定。

罰款只是處罰手段之一,除此之外還增加了“懲罰性賠償”。修訂草案第136條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網售處方藥被禁引爭議

以“翻烙餅”出名的網售處方藥政策,在此次修訂草案中再次成為焦點。修訂草案第58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

但就在2019年初,一份名為《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還顯示,國家對網售處方藥選擇了有條件放行。

一位湖南行業協會人士透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3月專門開了一次閉門會,網售處方藥被禁或許和這次會議有關。

南方週末記者掌握的消息是,3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召開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座談會,再次就網售處方藥事宜進行商討。參會企業共10家,既有阿里、騰訊這樣的醫藥電商,也有老百姓等傳統醫藥零售藥店。

“要求放開的有7家,包括所有醫藥電商和國藥控股國大藥房,反對的有3家。”湖南養天和集團總裁李能告訴南方週末記者。

處方真偽難鑑別,配送安全難保障,可能造成藥品濫用……一些連鎖藥店曾多次拋出放開處方藥網售的隱憂,主要論點是“用藥安全”。前述協會人士分析,被禁的考量之一是,一旦放開網售處方藥,現行的監管力量可能跟不上。

這一條款引發爭議的原因在於,網售處方藥的放開確實方便了公眾購藥。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需要長期服用某種藥物,排隊掛號、醫生問診、付費、拿藥,折騰半天時間,只能拿到最多一兩週的藥。放開後,患者可免去頻繁跑醫院或藥店拿藥之苦,更不用託人買藥,可以直接通過網上配送。

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提及了這一爭議條款。委員鄭功成建議刪除,他的觀點是,贊成應允許網絡銷售,“但要開負面清單,有些藥物如麻醉類等可以禁止在網絡平臺銷售,但治感冒等病的藥物則應全面放開才好。”

“假藥”概念仍待討論

對於“假藥”和“劣藥”的認定標準問題,也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

對於何種情形應按假藥論處,修訂草案沒有作出調整,仍和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保持一致。“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及銷售的”,依然按假藥論處。

不同於公眾日常生活中對“假藥”和“假”的簡單理解,在國外合法上市的藥物,只要未獲藥品批文進口到國內,也被認定為假藥。

在熱播電影《我不是藥神》後,生產、銷售假藥及其認定一夜間成為熱門話題,多起真實案例也頻頻闖入公眾視野。

在4月23日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就建議,對“假藥”的認定標準需再作深入研究,重新審視該條規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需要把握的度。

事實上,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注意。2019年3月27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專門召開了一場假劣藥專題論證會,就假劣藥的定義等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藥監局等相關部委和部分專家參加了這次會議。

“情況比較複雜,會上各種意見都有。”宋華琳透露,一方面要思考“假藥”的本質,另一方面又要貫徹“四個最嚴”,吸取長生疫苗事件的教訓。人大法工委聽取了各方意見,但並沒有表態。

而一旦“假藥”概念瘦身,不僅涉及藥品行政處罰的範圍,還牽涉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銜接,涉及刑法的適用與修改,牽一髮而動全身。

宋華琳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二審後,部分條文內容還有調整空間,“屆時可能還將討論假劣藥的概念。”

南方週末記者 馬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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