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本人持续关注房地产税的进展情况,可以预见的是,房地产税即将进入立法阶段。我认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八个字应该是房地产税立法的基本原则,而这其中,“公平”则是重中之重,房地产税的税制框架设计应当首先体现公平的考量。
基于“公平”这一原则,我认为在房地产税立法中,尤其要在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设计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一、征收范围
(一)在今后开征的房地产税中,除了城市、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也要把农村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否则设立在农村的企业就可能因此合理避税。
(二)除了目前房产税规定的营业用房屋,也要把居民自住房屋,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非自用性住房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对房产的保有阶段征收房地产税,一方面可以使囤房空置者囤房增加房产持有有成本;另一方面也使高价值住房承担更多的税负,这样才能发挥房地产税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
第二、纳税人
我认为,所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是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具体应该包括两类,
(一)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所有承租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税率
我的意见是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
(一)采取差别比例税率
对不同类型不同价值的住房采取高低不同的税率。
国内的房地产情况多种多样,根据所处的地段、面积和套数等各种情况,再结合住房类别等一系列情况,分类定档设定各档参考税率和税率浮动范围。
(二)同时采用累进税率
采用累进税率的用意在于对高端住房进行类似惩罚性税收。
高端住房占用了额外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且不属于刚需型住房,需要采用累进税率予以调节。
具体而言,高端住房价值数额越高,对其适用越高的税率税,最重要达到高价值的房屋与其税收负担程度成正比这一目的。
第四、计税依据
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把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就要根据房地产所处的地段、楼层、周边配套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在时间上可以每1-3年评估一次,以评估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计税。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使税收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动,保证数据的准确度,也能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第五、税收优惠
(一)针对普通人群、低收入人群、刚需住房等人群和住房,设定免征额和首套房或二套房免税、对一定的住房价值的房屋免税等税收优惠。
(二)对政府、非营利组织等机构的自用房地产可以实行免税,但对这些机构的非自用性房地产则不在税收优惠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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