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祁玉康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玉康在被告人王學印教授下,掌握了製作假酒方法,後又經王學印介紹,多次從被告人邢光志處購買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等假冒包裝材料,後在山東省德州市武城縣其父祁由國住處、德州市德城區其家中自行灌裝假酒,祁由國明知系假冒註冊商標酒水仍幫助灌裝。被告人王學印明知被告人祁玉康系自行灌裝假冒註冊商標的酒水而教授其製作方法,還幫助其運輸相關假冒包裝材料。在此期間,祁玉康等人共生產假冒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等酒水價值17萬餘元,累計銷售共計10萬餘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張士平生產假冒牛欄山二鍋頭、海之藍、瀘州老窖、五糧液、劍南春等白酒,被告人王學印明知被告人張士平生產的各類酒水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居間介紹。張士平出售給祁玉康上述白酒總銷售金額達3.5萬餘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邢光志多次將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和五糧液等白酒的假冒包裝材料1100餘箱出售給被告人祁玉康,銷售金額達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7年12月16日,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2018年1月至3月,祁玉康等五人先後被刑事拘留、逮捕。2018年6月11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祁玉康、王學印、張士平、祁由國四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邢光志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9月7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祁玉康、王學印、張士平、祁由國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邢光志犯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判決沒收扣押在案的工具、假酒等物品。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及註冊商標數量多、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為確保既打擊生產、銷售者,又打擊提供假冒包裝材料者,檢察官積極全面引導證據收集,著力解決取證方向、法律適用等疑難複雜問題,增強了指控力度,保護了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還主動向食品安全領域延伸監督觸角,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引導偵查取證,夯實定罪細節。檢察官在審查逮捕中發現,雖然張士平與祁玉康供述互相印證,但因缺少客觀證據,認定張士平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官提出從“瀘州老窖”製作時間、包裝顏色、膠帶粘貼方式等方面取證的思路,來證明從祁玉康處扣押的假酒中是否有張士平提供的假酒。後偵查人員查實了部分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系張士平製作,涉案金額達3萬餘元。

(二)細緻審查研判,糾正提捕不當罪名。偵查機關對邢光志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請逮捕,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邢光志直接將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用在商品上,證實邢光志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實,邢光志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然故意銷售,存在主觀故意;邢光志僅向祁玉康銷售的假冒包裝材料涉案價值已達6萬餘元,且涉及多種商標標識,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檢察機關後以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提起公訴,得到法院判決採納。

(三)延伸檢察職能,提升社會治理效果。辦案中,檢察官發現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執法監管範圍僅限於大中型生產企業,對小作坊監管不力,遂向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監管部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白酒安全實行全程監管,一是查處隱蔽的小作坊;二是加強與質檢、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協調配合,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和防範意識。該部採納檢察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在生產、流通領域加大巡查力度,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整治活動,實現監管全覆蓋,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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