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廣東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卡門公司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二:龍小衛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三:宋飛、盧詠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四:胡小寶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五:鄭水金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六:鍾皓等9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七:陳重行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八:許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九:蔡漢加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

案例十:徐光輝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9年度廣東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商標使用在先不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撤案

卡門公司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主要案情

廣州卡門實業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開始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並於2014年10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該商標在服裝、帽子等範圍內使用,被駁回後於2016年6月再次申請在服裝、帽子等範圍內使用“KM”商標,2017年2月僅被核准使用在睡眠用眼罩類別。卡門公司繼續在服裝、帽子等產品上使用“KM”商標,並逐漸發展為行業內較有名氣的企業之一。

北京錦衣堂企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KM”商標,使用在服裝等類別範圍,被駁回後於2016年11月再次申請在服裝等範圍內使用“KM”商標,2018年1月被核准,後錦衣堂公司授權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使用該商標。2018年5月,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向全國多地工商部門舉報卡門公司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並以卡門公司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報案,南海分局於同年5月31日立案,經偵查發現卡門公司在倉庫存放約9萬件有“KM”商標的服裝。

案件過程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於2018年5月以卡門公司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卡門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撤案。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於6月11日立案,經審查,認為卡門公司對商標具有在先使用權,本案屬於經濟糾紛。8月3日,南海區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並將扣押的貨物發還卡門公司。8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撤銷立案,並將扣押的貨物發還卡門公司。

案件評析

對於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檢察機關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及時、快速、有效地審查,根據涉案企業的經營模式及產品特點,把握時效性、把握辦案節奏,督促公安機關即時將不當扣押的貨物發還民營企業,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辦案不偏不倚,多方聽取意見。檢察機關多方聽取意見,詳細瞭解案案件情況,先後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函詢,聽取卡門公司申訴意見,並積極聯繫錦衣堂公司徵詢意見,全面瞭解“KM”商標爭議的始末。

二是借用“外腦”,破解辦案難點。本案的難點在於認定卡門公司對“KM”商標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權。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諮詢資深民事法律專家,詳細瞭解商標的認定,近似商標的區分,如何判斷在先使用權等,最終認定卡門公司在錦衣堂公司取得“KM”註冊商標之前已開始使用“KM”商標,並一直沿用“KM”商標。且卡門公司在全國各地有近600家門店,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KM”商標具有在先使用權。

三是改“關門監督”為“公開監督”。南海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讓辦案民警、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及卡門公司代理律師等各方代表充分表達意見,提升了法律監督的實效,增強了法律監督的剛性,為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樣本。

四是增強辦案效率,保護民營經濟。考慮到卡門公司快消性的商業模式及扣押服裝應季性的特點,檢察官加快審查,把握時效,僅用53天即辦結本案,使扣押的服裝沒有過季,仍能應季出售,挽回卡門公司上千萬的損失。

案例二

跨國犯罪難逃法網 龍小衛等侵犯著作權案

主要案情

自2017年6月,被告人龍小衛在未經著作權人廣州某網絡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前往泰國為他人架設、運營私服遊戲《歪歪神武》。同年9月,李勃加入《歪歪神武》的運營。過程中,二人通過QQ與玩家溝通,進行遊戲推廣,並聯系遊戲充值平臺管理員將玩家充值金額轉至指定的銀行賬戶。經鑑定,《歪歪神武》遊戲程序對著作權人自主研發的《神武》遊戲程序進行了非法複製。

自2017年9月,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程剛,在明知《歪歪神武》利用互聯網運維私服遊戲違法犯罪情況下,仍通過“派愛支付”平臺與《歪歪神武》私服網站進行連接,為《歪歪神武》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經核算,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為《歪歪神武》支付結算玩家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362萬餘元。

案件過程

2017年6月,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對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被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案立案偵查。2018年12月,黃埔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龍小衛、李勃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告單位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剛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黃埔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5日,黃埔區法院作出判決,龍小衛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李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罰金3萬元;程剛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系一起跨國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具有手法隱蔽、跨境作案、產業化經營等特點。在辦理過程中,黃埔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靈活運用電子證據,有效打擊犯罪,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驗區打了一劑司法“強心針”。

一是挖掘侵權線索,破解網絡侵權發現難。《歪歪神武》運營者組建多個QQ群用於和玩家交流、發佈遊戲動態,形成相對封閉的“圈子”,使外人難以發現,並通過變換遊戲網站域名以逃避偵查。黃埔區檢察院對駐區企業進行“全覆蓋式”走訪時,瞭解到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神武》遊戲源代碼被盜,可能存在被侵犯著作權的情形,遂對該公司進行提醒。後該公司發現網絡上出現與《神武》極其相似的《歪歪神武》,檢察官引導該公司通過安排員工試玩《歪歪神武》、觸發代碼訪問充值地址、對比遊戲連續運行圖、源代碼等方式,固定被侵權事實並將有關證據移交公安機關。

二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破解網絡犯罪偵破難。《歪歪神武》運營者刻意將私服架設、遊戲運維、玩家充值、結算等各個環節隔斷,相互間僅用虛擬身份聯絡,初查證據難以呈現犯罪整體情況,無法確定相應犯罪事實。為理清案件整體情況,檢察官充分運用專家智庫,向相關專業人士諮詢源代碼應用、遊戲上線流程、內測修復等問題,掃除技術盲區。並提出利用網偵技術手段最終得以獲知《歪歪神武》整體運作流程、資金流向以及人物關係。另外,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檢察室專業化辦案的優勢,充分剖析侵犯著作權罪與信息網絡犯罪、非法經營罪想象競合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偵查取證方向。

三是巧妙運用間接證據,破解跨境取證難。本案中,被告人在泰國租用韓國服務器用於架設、運維私服遊戲,而幕後運營者則通過遠程控制軟件經香港、臺灣跳轉實現後臺控制。案發後,該私服遊戲已停止運營,被告人使用的電腦等設備亦丟棄在境外,使得在境內難以收集實物證據。針對本案實物證據難以收集的問題,檢察官從大量電子證據入手,通過間接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結合被告人供述、酒店訂單、論壇廣告等證據,論述被告人的主觀犯意。串聯Q群信息、域名回訪、玩家證言等證據,核實被告人的客觀行為。提取被告人手機有效信息,從數千條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中鎖定違法所得,明確具體犯罪數額。最終使本案在境內完成了取證工作,破解了跨境取證難題。

案例三

依法抗訴糾正漏判

宋飛、盧詠假冒註冊商標案

主要案情

宋飛於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在未經“恆潔”、“HEGLL”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無證經營的位於廣東省開平市水口鎮的中潔潔具廠內,生產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衛浴產品,先後銷售給俞某蘭等人,銷售金額為63000元。其間,盧詠明知宋飛在工廠內生產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衛浴產品,仍接受宋的僱請,負責安排生產、產品打標、發貨等工作。2017年5月,宋飛、盧詠在工廠內被抓獲,並被當場繳獲假冒“恆潔”、“HEGLL”註冊商標的水龍頭、花灑、地漏等衛浴產品成品、配件及包裝箱等物品一批,經鑑定,價值22萬餘元。經鑑定,宋飛、盧詠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共28萬餘元。

案件過程

本案由2017年5月,宋飛、盧詠因涉嫌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宋飛、盧詠被提起公訴。江門市新會區法院於2018年6月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宋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8萬元;判處盧詠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兩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並判決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物予以沒收、銷燬,但未對宋飛、盧詠的違法所得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江門市中級法院於2018年11月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在判項上增加追繳宋飛、盧詠違法所得63,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件評析

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不僅要體現在對行為人判處應有的刑罰,還要綜合運用涉案財物、違法犯得的追繳沒收、責令退賠等財產處置手段,切實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罰震懾力。新會區檢察院通過積極履行審判監督職能,針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漏判追繳違法所得的判決提出抗訴,在全面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四

提前介入引導辦理疑難複雜案件

胡小寶侵犯著作權案

主要案情

胡小寶是深圳某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的研發經理,負責部門技術研發和管理工作。自2016年5月起,胡小寶帶領本部門研發團隊利用拓邦軟件的物質條件、數據庫資料、人力及技術等開發了IYOEE APP音樂軟件並上傳至蘋果App Store等手機軟件市場。

2017年3月開始,胡小寶在淘寶眾籌平臺發起眾籌並以199元/件的價格銷售IYOEE APP配套U盤,截至案發之日,胡小寶獲得銷售款提成人民幣114405元。2017年7月,在未經拓邦軟件許可下,胡小寶將手機軟件市場中IYOEE APP開發者變更為自己所開設公司。

案件過程

2017年12月,胡小寶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南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侵犯著作權罪依法起訴。2018年5月,胡小寶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系公司研發技術人員在工作中利用公司資源進行軟件和硬件研發,並在網上實施眾籌銷售、發佈下載等侵權行為,涉及職務作品、網絡眾籌、APP發行等新概念。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存在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工作期間所形成的作品,在沒有專門約定的情況下應當默認歸屬公司所有,犯罪嫌疑人對作品進行復制發行的行為以及構成侵犯著作權;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被害人的報案材料,該項目從立項到研發以及複製發行的整個過程,被害公司均沒有有效掌控,犯罪嫌疑人在研發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公司資源,但其行為類似於“幹私活”,應當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為此,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部召集南山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案派出所相關人員,以及被害公司代表,詳細研討分析案情。經討論認為,本案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同時,根據侵犯軟件著作權犯罪長期存在的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特點,南山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部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對公安機關需要提取代碼的內容、提取方式,需要鑑定的內容,對銷售記錄的提取核算等案件核心問題如何進行取證進行了精準指引,大大降低了辦案取證難度,該案從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到一審宣判僅用時5個月,創造了辦理侵犯軟件著作權犯罪案件的記錄。

對於疑難複雜的知識產權案件,由檢察機關專業部門提前介入,指導偵查取證,將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提前解決,可以大大降低案件的辦理難度。該案辦理中形成的“提前介入、精準指引”工作機制為今後辦理類似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也為今後打擊軟件公司技術人員類似犯罪有很大的示範意義。

案例五

監督撤案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鄭水金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主要案情

2017年9月,河南省駐馬店平輿縣公安局成功摧毀出售假冒雷士燈具的售假團伙,共抓獲犯罪嫌疑人四人並刑事拘留。經查,該案下線人員涉及廣東、安徽等七個省,涉案金額800餘萬元。本案涉案人鄭水金於2017年4月通過一個名叫“雷士照明北京網上商城”的網店以單價39元的價格購買了31個雷士LED筒燈,總價為1209元,經查,該批筒燈系河南省駐馬店市5.30假冒燈具案涉案燈具。

案件過程

2017年12月,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對鄭水金立案偵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接到該案的立案監督材料後,經審查後於2018年9月3日向廉江市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廉江市公安局於2018年9月10日對該案進行撤案。

案件評析

在收到本案立案監督材料後,廉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了案件材料,並向辦案民警瞭解案件情況,查詢被假冒商品的官網銷售價格以及諮詢相關行業人士,認為目前的案件證據只能證實涉案人鄭水金確有通過網絡途徑購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其購買燈具的單價與市場上正品的單價相差不大,購買商品的總價值為1209元。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涉案人鄭水金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主觀故意,且其涉案金額較小,銷售數量也未能查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涉案人鄭水金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該院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依法向廉江市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廉江市公安局同意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並主動撤案。

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中,從速從嚴,及時啟動監督程序,糾正公安機關錯誤立案的情形,並通過此案和公安機關統一該類案件的執法標準,體現了嚴查細審,寬嚴並濟,精準司法的辦案准則,及時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六

翻新註冊商標手機應定性為假冒註冊商標罪

鍾皓等9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主要案情

2017年6月始,張智(另案處理)承租位於東莞市長安鎮某出租房,在未取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情況下,先後僱請被告人鍾皓、鍾影紅、宣映斕等9名工人,由其在市場上購買舊的“OPPO”和“VIVO”裸手機和帶有“OPPO”和“VIVO”標識的手機後蓋、充電器、耳塞及外包裝盒等配件,再組織上述九名工人進行組裝翻新(翻新程序主要包括:檢測、更換手機殼、清潔、重新包裝成整機),後再由其對外銷售,累計銷售金額達3169950元。

2017年9月,經舉報,民警在上述出租樓1303房抓獲鍾某等人,當場繳獲帶有“OPPO”和“VIVO”標識的產品一批(含手機437部,手機後蓋223個,手機包裝盒90個及標貼一批,),賬本17本,打標機1臺及電腦2臺及翻新工具一批。經權利人認定,上述被繳獲的437部手機中有103部為未經翻新的原裝舊手機,其餘均為假冒“OPPO”或“VIVO”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

案件過程

鍾皓等9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一案,由東莞市公安局於2017年9月立案偵查,2017年11月被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7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鍾皓等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鍾皓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評析

本案對準確把握翻新註冊商標手機應定性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具有一定的指導性,同時對如何加強提前介入,如何在辦案中延伸檢察觸角,加強建立公安、工商、典型企業的聯運機制,營造安全放心的知識產權軟環境等有著重要借鑑意義。

關於本案翻新手機是否能定性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問題,在司法實踐尚有爭議,本案中檢察機關組織檢察官聯席會議專題研討,準確把握定性,認定本案所涉翻新手機,主板均為原廠出產,但均為二手收購。其他零部件均為仿冒,將原廠主板和仿冒零部件拼湊出來的翻新手機已經不再屬於原商標權人售出的手機,即不再適用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相關人員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歐珀、維沃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手機”上使用尚處於保護期內的OPPO、VIVO商標,應認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並最終獲得法院有效判決。

案例七

細挖證據鎖定網銷數目

陳重行假冒註冊商標案

主要案情

陳重行、吳振健、陳洪享於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間,在未經“愛普生”和“佳能”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以陳洪享位於台山市北陡鎮平山朗小平山村22-1號的住宅作為加工場,生產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墨水。其中,陳重行負責聯繫購買墨水原料、瓶子、標識貼紙等材料,吳振健負責將上述材料從物流公司運回加工場並根據陳重行的要求將假冒墨水通過物流發貨給外地客戶,陳洪享負責加工假冒墨水和協助管理加工場。

經查,銷售給外地客戶的假冒註冊商標墨水共346125瓶,銷售金額約人民幣2044536元。此外,吳振健還夥同甄曉婷通過淘寶網店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墨水共9289瓶,銷售金額約人民幣260092元,及通過批發方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墨水給“源”等恩平本地人共16462瓶,銷售金額約人民幣162336元。

2017年1月11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加工場將吳振健、陳洪享抓獲,並當場繳獲“愛普生”墨水1693瓶、“愛普生”無型號墨水1918瓶、“佳能”墨水384瓶、“愛普生”墨水瓶子6620個、“愛普生”墨水瓶標識256400件、“佳能”墨水瓶標識72700件、墨水瓶蓋10000個、墨水原料50桶以及熱焊機、精密壓力機、真空包裝機、微電腦灌裝機、遠紅外熱收縮包裝機、氣動衝床等生產設備一批。同時,公安人員在吳振健位於恩平市南堤中路27號怡苑新村5幢202房內抓獲甄曉婷,並當場繳獲“愛普生”墨水377瓶、“佳能”墨水33瓶以及電腦、筆記本、快遞單等物品。在恩平市恩城錦前路八巷10號地下倉庫繳獲“愛普生”墨水3509瓶、“佳能”墨水216瓶。以上繳獲的假冒註冊商標墨水共8130瓶,價值人民幣44715元。

案件過程

陳重行、陳洪享、吳振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甄曉婷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一案,由台山市公安局2016年9月26日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陳重行於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台山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吳振健於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台山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陳洪享於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台山市檢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7日轉為取保候審,嫌疑人甄曉婷於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9日該案被新會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2月12日新會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陳重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300000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吳振健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700000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陳洪享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甄曉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20000元。

案件評析

嫌疑人吳振健、甄曉婷有在網上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墨水,公安機關通過提取甄曉婷電腦上的數據,統計出其淘寶店上的銷量和金額,進而認定二人這部分非法經營的數額,但嫌疑人吳振健、甄曉婷有辯解,二人認為店鋪銷量存在刷單情形,且無法辨別和統計。承辦人結合客觀實際,分析到很多淘寶店店主為了提高銷量也確實存在刷單情形,故認為刷單的數量應扣除,但由於刷單筆數難以認定,要準確計算網銷數量,只能另闢蹊徑。承辦人通過仔細研讀嫌疑人供述、翻閱客觀證據材料,發現嫌疑人甄曉婷被扣押的登記為“浩”的筆記本上可能記錄著網銷信息,通過引導偵查,二位嫌疑人對筆記本上記錄的是網銷數目這一情況供認不諱,該部分的數目計算得以明晰。

對於嫌疑人陳重行、陳洪享和吳振健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除了三人外銷給他人的墨水、扣押的墨水,還有嫌疑人陳重行內銷給嫌疑人吳振健的部分。但是這一部分墨水,由於嫌疑人陳重行內銷給吳振健的價格不同於吳振健網銷、實銷給他人的價格,因此,二人的計算方式並不一致,且都需要查清銷售單價。承辦人秉持著“能查清單價的以查清的價格計算,未能查清單價的均以嫌疑人交代的最低銷售平均價計算”的方法,結合客觀書證和審訊情況,準確、合理抓取出“確定的單價”和“最低的單價”,進而計算出嫌疑人各自非法經營的數額。

在此案中,承辦人仔細對待嫌疑人的合理辯解,對於查不清的單價也是採取“就低不就高”的認定方法,踐行了證據規則,落實了人權保障。但同樣,對於應當認定的犯罪數額,承辦人也不會隨意放縱,如現場扣押的“愛普生”無型號墨水1918瓶,辯護人認為不屬於成品,應當從違法數額中予以扣減。承辦人通過查閱法條、判例,細究扣押照片,後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點,認定該部分已裝瓶的墨水,其瓶子底部均印有“愛普生”字樣,是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應當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2018年6月,該案被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評為2017-2018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佳案例。

案例八

發揮“兩法銜接”效能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許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主要案情

從2016年底開始,許某在揭陽市榕城區東興辦事處玉浦村玉德二橫巷10號經營“明星裝飾材料”店,主要銷售裝飾化工輔材。2018年5月,許某在明知其向劉某軍(另案處理)進貨來的“東方萬能膠”是假冒註冊商標的萬能膠的情況下仍進行銷售。其以每箱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向劉某軍購買假冒“東方萬能膠”300箱,並以每箱人民幣65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至被查獲止,許某銷售假冒“東方萬能膠”共38箱,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4700元。2018年5月25日,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對許某經營的店鋪進行查處,工作人員現場查獲許某,並扣押到假冒“施能”牌東方萬能膠262箱(價值人民幣170300元)、電腦主機一臺等物品。

案件過程

許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一案,由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於2018年5月25日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許某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榕城區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榕城區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6日榕城區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榕城區檢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發揮“兩法銜接”工作效能,強化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體現了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主動服務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識與責任擔當。

該案是榕城工商分局與榕城公安分局在工作中發現,後根據《關於加強揭陽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商請榕城區院提前介入本案。榕城區檢察院介入後,圍繞取證方向、證據收集、固定證據等方面提出偵查意見。在相關證據固定後,建議榕城工商分局將該案移送榕城公安分局同時敦促榕城公安分局立案偵查。榕城區檢察院以 “兩法銜接”機制為抓手,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在該院全程跟進監督下,榕城工商分局在聯合榕城公安分局查獲涉案人員、固定證據後,第一時間將該案移送榕城公安分局,並將案件信息錄入“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榕城公安分局在收到移送的該案後,當天立案偵查,快速地打擊了犯罪,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

案例九

假冒知名品牌註冊商標標識獲刑

蔡漢加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

主要案情

2014年2月底開始,蔡漢加夥同同案人杜利豐(已判決)、餘斯偉、黃文烈、“阿遠”(後三人另案處理)等五人合夥在位於汕頭市澄海區蓮上鎮里美村報福庵後面開設一工場,購買一臺二手四開單色膠印機、一臺曬版機、一臺衝剪機、一臺烘乾機,印製假冒“小熊貓”、“玉溪”等香菸商標標識,每人佔二成股份,僱傭“阿雄”、“豪籽”(另案處理)二人當師傅,僱傭同案人陳桂蓮(已判決)在該製假窩點幫工,由“阿遠”負責聯繫客戶提供紙張、油墨,其他參股合作人員負責幫忙,工場印製假冒香菸商標後從中賺取加工費。工場自2014年3月中旬至2014年5月20日期間,蔡漢加等人非法制造及銷售註冊商標標識共497000個。2014年5月20日後,印刷工場搬到位於汕頭市澄海區溪南鎮上岱埔頂片一工場處,僱用同案人林湧森(已判決)及“阿雄”二人當師傅,陳桂蓮繼續在新工場幫忙,印製“天子”、“中華”、“黃山”、“大重九”等品牌假冒註冊商標標識,同時,購進一臺二手雙色膠印機準備調試後加工印製假冒香菸註冊商標標識。

案件過程

2014年6月4日下午,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與區菸草局等部門對該兩個製假窩點進行查處,現場抓獲杜利豐、林湧森、陳桂蓮、餘榮傑、林楚鵬、黃世彬等六人,印刷機二臺、曬版機、切線機、烘乾機各一臺,涉嫌假冒“天子”、“中華”、“黃山”、“大重九”等品牌註冊香菸商標標識227102張共604135個。

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於2014年6月5日對該案立案進行偵查。蔡漢加於2018年2月23日被抓獲,並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檢察院對蔡漢加提起公訴。2018年8月1日,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對蔡漢加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決後蔡漢加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評析

汕頭市澄海區位於福建省詔安縣與廣東省的毗鄰地帶,而詔安縣向來為捲菸製假銷售嚴重區域,其製假違法犯罪行為對外輻射,易於異地轉移而達到規避查處、轉移生產銷售的目的。本案的查處,充分反映汕頭市澄海區部署打擊捲菸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斬斷製假黑手的強有力的行動舉措。

汕頭市澄海區檢察院抽調精幹檢察官對該案審查,重點釐清該案各涉案人員的情節輕重、罪與非罪、假冒註冊商標標識數量認定、有待完善的證據情況等問題,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做到快捕快訴,並與其他職能部門充分配合,有效形成打擊合力,從而有效遏制製售假煙違法犯罪行為,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十

深挖案件事實 準確糾正案件定性

徐光輝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主要案情

徐光輝從2017年10月購買到散裝藥丸“護肝片”、塑料瓶和全英文的標籤,仿造澳大利亞品牌(Swisse)生產偽劣護肝片,2018年2月6日在銷售該護肝片給廣州買家(“侯哥”)途中被韶關市南雄市公安局查獲,查獲偽劣護肝片1287瓶,價值51480元;另查明,徐光輝於2018年1月31日銷售1000瓶偽劣護肝片(價值30000元,實際收到29000元)給餘創佳,1月31日銷售500瓶偽劣護肝片給“侯哥”,價值20000元,1月31日銷售400瓶偽劣護肝片(價值12000元,已收到5000元)給王玉飛,徐光輝總計生產銷售偽劣護肝片1900瓶,總價值62000元。期間徐光輝僱請師寶雲和鮑玉祥幫其生產銷售偽劣護肝片,徐光輝每月各支付5000元工資給師寶雲和鮑玉祥。

案件過程

犯罪嫌疑人徐光輝、師寶雲、鮑玉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由南雄市公安局於2月6日進行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徐光輝、師寶雲、鮑玉祥於201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被南雄市檢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13日被南雄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8年9月12日,南雄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徐光輝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師寶雲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鮑玉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件評析

本案的疑難點為案件定性問題,公安機關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觸覺靈敏,細緻審查,最終改變公安機關定性,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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