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絕命毒師”案重審二次開庭,法庭將擇期宣判

此前備受關注的武漢“絕命毒師”案自從一年前被湖北省高院發回重審後,至今未有最終判決結果。2019年4月26日,該案進行重審第二次開庭,控辯雙方圍繞一份鑑定意見進行了質證。

界面新聞獲悉,這份檢方提交的鑑定意見由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毒品實驗室作出,系對本案送檢化合物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在4月26日上午的庭審中,被告張正波當庭對該實驗室報告的鑑定方法提出了質疑,認為在沒有對比樣本且送檢樣本純度低於90%的情況下,核磁共振根本不能確定化合物的含量。

張正波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認為,此次送檢的樣品編號與此前的鑑定以及查扣清單上的樣品編號、特徵描繪均出現了明顯差異,檢材來源不明,且時隔3年多之後,同一個實驗室作出的鑑定,竟然出現了化合物含量增加的情況。

“化合物的含量減少可以理解為自然揮發耗損,但含量增加,只能理解為送檢樣品出了問題,要麼是保存出了問題,要麼送檢的就不是同一批樣品。”劉長表示。

此外,辯護律師還對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毒品實驗室這一機構的鑑定資質提出了質疑,認為其並不在國家司法鑑定名錄當中,如果將其視為公安機關為了偵查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則其不得對外接受委託,其鑑定也只能用於偵查活動,司法訴訟活動中的鑑定仍然需要由具有司法鑑定質證的鑑定機構來完成。

最後,法庭宣佈將在審查之後擇期宣判。

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查獲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的包裹,內有白色晶體“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隨後被捕的凱門公司股東張正波系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體報道中,張正波因高校教職工身份,也被稱為“絕命毒師”。

檢方訴稱,2005年,張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幾位股東,共謀生產尚未被我國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併成立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進行生產,銷往英美等國家。張正波在武漢凱門公司負責技術指導,另外三名被告分別負責銷售接單、收取貨款等。

2013年國家食藥監總局等部門發佈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將凱門公司涉案的4號、5號等藥品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該目錄於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於利潤巨大,被告人在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上述產品的非法生產及銷售”,起訴書稱。檢方認為,張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並向境外銷售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應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3月28日,武漢市中院下達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正波無期徒刑;被告人楊朝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馮靜、鮑俊喜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審判決後,張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張正波辯稱,凱門公司成立後所生產的產品均為“常規有機中間體”,並在研發中申請過相關專利。被海關查貨的違禁藥品中,有三樣是在成立時就具備技術生產能力的,還有三樣是其出國期間由凱門公司其他成員自行生產的。他還稱,2014年6月左右,他獲悉涉案產品上了管制目錄,還曾堅決制止公司繼續生產,並要求公司成員銷燬產品。最後,在屢次勸說無果的情況下,“為防止公司繼續對外銷售,銷燬了全部庫存”。

張正波的辯護律師劉長認為,案涉藥品屬於“醫藥中間體”,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毒品案件的《武漢紀要》,這些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本質上是藥品,只有當有確實證據證明這些物質流向了毒品市場、被吸食服用人員所使用時,才可能被認定是“毒品”。而該案現有證據證明,這些醫藥中間體均銷往了海外,大量郵寄的地址對應的是化工企業。

2018年5月2日,湖北省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仍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2018年11月27日,本案重審進行了一天,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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