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起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上路將面臨處罰

央視網2019-04-19

央視網消息:

根據《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相關規定,截至2019年4月30日24時,北京公安交管部門將不再辦理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申領業務。5月1日後,凡是未懸掛臨時標識或者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交管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近年來,非機動車特別是有助力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數量呈快速增長態勢,因源頭治理乏力、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客觀原因,非機動車總體呈現交通違法突出、交通事故頻發的態勢。為此,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9月28日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對本市電動自行車實施目錄管理制度。為配合條例實施,北京交管部門頒佈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對未在《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簡稱“《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設定了3年的過渡期(截止2021年10月31日),並要求最遲於2019年4月30日前,到交管部門為相關車輛申領臨時標識。

為方便市民辦理臨時標識申領業務,交管部門提供了“線上申報、線下領取”“預約辦理、現場申領”兩種申領方式,並開發了“過渡期電動自行車申領臨時標識工作平臺”通過線上申請及預約提升申領效率、簡化便利流程。截至目前,交管部門已發放臨時標識184萬。2019年4月30日24時,交管部門“過渡期電動自行車申領臨時標識工作平臺”臨時標識申領功能將準時關閉,交管部門將不再接受市民群眾新提交的臨時標識申領業務。同時,自2019年5月1日零時起,未按規定申領臨時標識以及未按規定登記註冊並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均不得上道路行駛,否則交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北京交管部門提示:一是過渡期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申領辦理期限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24時,未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均可按照相關流程到交管部門申領臨時標識;二是對於已通過“過渡期電動自行車申領臨時標識工作平臺”註冊申領臨時標識並生成預約二維碼,但未實際領取到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可暫不處罰,相關車主應儘快到交管部門領取臨時標識。三是外埠電動自行車號牌、標識不能在本市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按本市規定辦理登記,領取號牌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此外,對於2018年11月1日前購買的,且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因時間久遠購車憑證或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丟失的,車主可持身份證明並交驗車輛後,到本市任一家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業務;對於2018年11月1日以後購買的在《產品目錄》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車主需在購車後15日內持相關手續去交管部門的非機動車登記站申領正式號牌。

交管部門特別提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電動自行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一、懸掛號牌、臨時標識,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汙損;

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

三、制動、鳴號、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正常;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週歲;

(二)成年人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後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週歲以下的兒童;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本市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搭載12週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如果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述條例規定,將受到如下處罰: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

(二)過渡期滿後上道路行駛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自行車。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對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

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自行車,但依據前款第四項規定予以收繳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正式號牌、行駛證補換領暨過渡期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補換領有關問題答覆

一、電動自行車補、換領號牌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丟失、損壞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代理人)任選各交通支(大)隊非機動車登記站,持所有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提交登記申請表,申請補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原號牌號碼、行駛證作廢;屬於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的,還需交回損壞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原號牌號碼、行駛證作廢。

二、過渡期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補換領業務

已申領臨時標識的過渡期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內標識丟失、損壞的,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代理人)任選各交通支(大)隊非機動車登記站,持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提交登記申請表,申請補換領臨時標識,原臨時標識號碼作廢;屬於換領臨時標識的,還需交回損壞的臨時標識,原臨時標識號碼作廢。

三、辦理電動自行車正式號牌、行駛證補換領、過渡期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補換領業務不收取工本費。

四、辦理地點:各交通支(大)隊20家非機動車登記站(央視記者 趙學榮)


北京:5月起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上路將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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