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球、自行車、電動車不能帶,呼和浩特市地鐵乘客守則徵求意見

呼和浩特地鐵即將運營,你會成為乘客嗎?如果會,你在乘坐地鐵時,就要遵守規章制度了。


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對《呼和浩特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暫行)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

守則規定,乘坐地鐵是不允許攜帶充氣氣球、非摺疊的自行車、電動車等物品的,車廂內也不允許禁止等等,對於這些條款,您有意見嗎?有哪些和我們息息相關,需要格外注意呢?小編今天就要劃劃重點吧!

氣球、自行車、電動車不能帶,呼和浩特市地鐵乘客守則徵求意見

第四條:乘客進入車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

第五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二)公安機關發佈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汙、易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非摺疊自行車、非摺疊電動自行車、鐵鋸、鐵棒、運貨平板車等(摺疊自行車、摺疊電動自行車進入站內必須保持摺疊狀態);

(五)活禽畜、活水產以及犬、貓等動物(執行任務的警犬、視力殘障人士攜帶的有識別標誌的導盲犬除外,且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並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 禁止赤腳、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傳染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

第九條(3)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5)不得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不得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禁止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外放音樂等。

第十條(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漂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氣球、自行車、電動車不能帶,呼和浩特市地鐵乘客守則徵求意見

以下是《呼和浩特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暫行)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和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為乘客創造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臺和列車車廂的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並主動配合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三條 乘客應遵守《呼和浩特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發行使用規則》購票乘車,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票卡。

第四條 乘客進入車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二)公安機關發佈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汙、易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非摺疊自行車、非摺疊電動自行車、鐵鋸、鐵棒、運貨平板車等(摺疊自行車、摺疊電動自行車進入站內必須保持摺疊狀態);

(五)活禽畜、活水產以及犬、貓等動物(執行任務的警犬、視力殘障人士攜帶的有識別標誌的導盲犬除外,且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並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氣球、自行車、電動車不能帶,呼和浩特市地鐵乘客守則徵求意見

第七條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 禁止赤腳、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傳染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九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一)乘坐電扶梯時,面向電扶梯運行方向,站穩扶好,並照顧好身邊的兒童和老人。不得在電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不得在電扶梯出入口處逗留,行動不便及攜帶大件行李、輪椅、推車等物品的乘客應主動乘坐無障礙電梯;

(二)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站臺門;

(三)乘車時應先下後上,按照地面標識指引依次乘車,注意列車與站臺間的空隙;

(四)車門、站臺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門體;

(五)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嚴禁在車廂內逗留;

(六)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七)自行車、平衡車、獨輪車、輪滑鞋、滑板等其他騎乘類工具不得使用;

(八)乘客應自覺維護車站、車廂的環境衛生:

(1)禁止吸菸(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

(2)不得一人同時佔用多個座位,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3)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4)不得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5)不得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不得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禁止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外放音樂等。

(九)不得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站臺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後,扒門;列車運行時倚靠車門;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車站、車廂、出入口或通道範圍內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六)損壞燈箱、多媒體屏、牆貼、玻璃貼、看板等廣告宣傳設施;

(七)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鐵馬、閘機、站臺門等;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漂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九)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乘客應弘揚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嚴禁損毀軌道交通範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汙損警示標誌、疏散或導向標誌、安全標誌等。因乘客原因造成設備設施損壞的,乘客應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四條 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乘客在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下,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工作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乘客因自身健康問題或故意、過失造成自身傷害事故等行為,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因乘客原因造成軌道交通運營損失或傷害他人的行為,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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