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法律形式改变

【适用主体】

所有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适用条件】

【管理服务】

对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除须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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