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改變
【適用主體】
所有企業
【政策內容】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適用條件】
無
【管理服務】
對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企業除須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外,還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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