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方案】“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职招生”详细方案看这里!

扬子晚报网4月23日讯(记者 张琳 杨甜子)江苏新高考方案发布后,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正式出炉。全文如下: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依据《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试性质与定位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普通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根据其考试定位、性质和作用,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

二、基本原则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高中课程的学习,并加强结果考核。

2.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人才选拔,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4.坚持科学高效,促进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提升考试实施水平和组织效率。

三、考试科目与内容

合格性考试包括《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所有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考试要求,设区市组织,学校实施考查,省教育厅抽查。

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生根据高校要求,结合自身特长兴趣,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学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选择性考试由省统一组织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业水平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以必修课程要求为准,选择性考试以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的综合要求为准。

四、考试对象与时间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往届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所有考生均实行网上报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合格性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语文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考试时间为75分钟,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等合格性考试,由各设区市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进程确定具体考试时间。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高二第一学期末,可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7门中选择;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高三第一学期末,可参加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合格性考试;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可自主安排时间参加合格性考试。

对于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相应科目下一次考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合格性考试的补考,由各设区市组织,学校实施。

选择性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五、考试成绩及使用

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分数呈现,每门均为100分,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高考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高考总分,等级赋分转换办法另行公布。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当年有效。

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纳入统一高考总分,作为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依据。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教育厅对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统一管理。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

2.加强教学管理。各中学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技术、艺术(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科需要。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

3.确保命题质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4.严格考试管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各地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要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加强安全保密,严肃考风考纪,健全诚信机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引导科学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省教育厅将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

本方案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

本方案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文件要求,适应我省高中教育发展和高考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依据《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在《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通知》(苏教基〔2006〕3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课程开设,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改革高校招生录取方式,满足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注重过程,促进发展。坚持正确的教育改革方向,着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校改革管理模式和育人方式。

2.客观记录,真实反映。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3.突出重点,简化操作。突出重点评价内容,简化评价过程,增强评价的可操作性,减轻学校和学生负担,便于不同层面获得学生的评价信息。

4.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三、评价内容

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认知与表现。重点是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参加党团活动、校内劳动、担任班级或学校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生每学期各学科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及表现(此处不包括音体美、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科特长及获奖等情况,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学生的体育运动特长项目、体育运动的效果、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及获奖等情况,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科学生活方式等。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学生在音乐、美术及相关艺术选修课程的修习情况,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爱好以及代表作品,学生的艺术特长与参加演出、展览、比赛等艺术活动的经历和获奖情况。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素养和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劳动技能、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学生修习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情况与代表成果,修习通用技术课程的情况与代表作品,参加校内外科技创新活动的经历和荣誉、创造发明和专利等代表性成果,参加社团活动情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

6.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主要考察学生加强自我认知、树立专业志向、学会选择课程、实现主动发展等情况。重点是学生修习发展指导课程的情况,主动发展的意识,对自我的客观认识与评价,对未来的生涯规划等,并突出其他五个方面评价内容无法涵盖的个性特长等方面。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以学生自我陈述的方式呈现。

四、评价程序和方法

1.真实记录

学校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的发展情况,根据评价内容的性质,客观记载学生在综合素质发展方面每学期、每学年及高三毕业前的表现。

2.整理遴选

学期或学年结束时,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遴选时注意表现要典型,理由要充分,材料要全面,形式要多样。遴选出来的材料,由学生本人确认,经学校审核后才能录入省级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

3.公示审核

除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等个人隐私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外,其他进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主要信息必须公示。公示一般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校级以上的奖励可以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确认。

4.形成档案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核实、录入与报送工作。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必须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时,要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千人一面。有些活动项目学生没有参加或表现不突出,可以空缺。

由外省中途转学进入的学生,原有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原来学校认定并随档案转入,入新校后的表现按照我省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继续进行记录。

形成的电子档案,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可以实时查看有关内容。

5.材料使用

高中学校要充分利用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成长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学生高中毕业前,个人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相关高校,用于招生录取。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时要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作出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他社会机构或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取得相关学生不具有隐私性质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内容。

五、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全面规划、领导和协调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统一设计、开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负责电子数据的管理、维护,确定高校或社会机构使用电子数据的权限与方式。接受并处理学生、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的咨询、投诉。

各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根据本方案,进一步指导学校做好方案实施工作。要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并处理各方面的咨询、投诉。

各高中学校要建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审核、公示、申诉与复议、诚信责任等相关制度,全面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六方面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质量。

2.坚持常态化实施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完善本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提前公布评价内容、标准、程序、方法、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受理来自学生、班级的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保障评价工作民主公平、评价结果真实可用。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毕业前突击记载。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社团在综合素质评价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高中学校以学期、学年或三年为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全面自查,并在制度建立、职责明确、渠道畅通等方面进行及时的总结、改进。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普查的方式对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抽查的方式对地方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对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审核发现后应将其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地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

本方案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要求,制订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含部分应用本科)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职教高考”制度。完善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为主的多样化考试招生办法,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拓宽各类人群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入学途径。通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探索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

二、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公平公正。高等职业院校面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等不同群体,实行分类考试招生,因材施考、因材施教,科学选拔人才,体现公正公平。

2.统筹设计、分步推进。统筹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考试。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考试与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相衔接,根据不同群体、不同专业类型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施。

3.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和职业倾向等,选择相应的考试入学路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不同招生对象和专业类,制定相应的招生评价办法,以多元方式录取。

三、主要内容

(一)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考试招生办法

1.招生对象

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

2.考试内容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及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考试或考核。

3.录取办法

主要在春季进行招生录取。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合职业适应性测试、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等多种指标,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办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可参考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体育与健康和艺术(音乐、美术)科目考查结果进行录取。

参加普通高考且未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职(专科)统招批次的录取。

上述考试招生办法自2021年起开始实施。

(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考试招生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含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1.招生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或取得本省学籍,且符合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等。

2.考试内容及形式

(1)报考本科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和对口招生统考。对口招生统考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理论+专业基本技能。公共基础知识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理论为相关专业类的基本理论知识,按对口招生科目组命题;专业基本技能采用“中职学考”的专业基本技能成绩。

(2)报考专科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中职学考”,是否参加对口招生统考由考生自主确定。

(3)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招生院校可以单独组织或者联合组织专业加试。

参加对口招生统考的学生,可以用对口招生统考的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替代“中职学考”的相应科目考试。

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3.录取办法

分本科、专科院校分别进行。

(1)本科院校。使用对口招生统考成绩,按照“科目组+学考专业类”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2)专科院校。参加对口招生统考,未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均可参加对口招生专科院校录取。未参加对口招生统考的考生可根据“中职学考”成绩参加录取。

上述考试招生办法自2022年起开始实施,根据实际分期分批推进对口招生与“中职学考”专业基本技能考试的衔接。

(三)面向社会人员的考试招生办法

面向社会人员的考试招生办法,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教育和规范招生方面加强保障,确保改革平稳。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改革工作领导,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评价选拔的主体作用,引导高中阶段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切实提高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等职业院校有关入学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

制定改革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改革任务实施。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强化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招生秩序。

(三)加强宣传指导

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各项政策、规定及要求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业规划及生涯发展指导,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创新咨询服务形式,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健全诚信制度,加强对考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公正选才的良好环境。

(四)规范招生行为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实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学校健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招生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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