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的工作微信,回不回可以看心情

近日,浙江宁波一职工王女士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

非工作时间的工作微信,回不回可以看心情

王女士于2017年7月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职务。2018年7月2日22时23分,王女士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钟内发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女士因怀孕较早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后,单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辞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里上班时,单位告知其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资。

2018年7月24日,王女士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服务中心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负责法援的刘律师指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加上公司并未书面告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等程序不合法,王女士的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2018年8月7日,王女士所在单位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女士进行调解,最后,王女士拿到了1.8万元赔偿金。

王女士维权成功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法律就有明确规定;

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

并且任何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相关细则:

非工作时间的工作微信,回不回可以看心情

综上所述,面对下班后的工作信息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恢复,说白了就是想回就回,不想回完全可以不回。只不过出于人情关系,没有特殊情况时很多人都会及时回复。

很多职场人对于非工作时间回复微信已经司空见惯了。虽然很多人都不希望休息的时间被打扰,但有条件回复的情况下还是会因“放不下”而进行回复。

对于没有及时回复的人,想必也是确实不方便,公司领导也能够体谅,真有急事也就电话通知了。

而像这种一言不合就辞退的老板,也是实属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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