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時間的工作微信,回不回可以看心情

近日,浙江寧波一職工王女士因為在下班時間未及時在微信工作群內彙報工作而遭到辭退。

非工作時間的工作微信,回不回可以看心情

王女士於2017年7月進入寧波某飲品店工作,擔任店長職務。2018年7月2日22時23分,王女士所在單位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鐘內發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王女士因懷孕較早入睡未及時回覆,10分鐘後,單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辭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裡上班時,單位告知其已被辭退,並拒絕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資。

2018年7月24日,王女士到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求助,服務中心為其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負責法援的劉律師指出,《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加上公司並未書面告知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等程序不合法,王女士的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2018年8月7日,王女士所在單位主動聯繫劉律師與王女士進行調解,最後,王女士拿到了1.8萬元賠償金。

王女士維權成功是必然的,首先我國法律就有明確規定;

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下班期間,職工理應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單位應該尊重職工的休息權,不應隨意侵佔職工的休息時間。

並且任何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員工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相關細則:

非工作時間的工作微信,回不回可以看心情

綜上所述,面對下班後的工作信息員工可自行決定是否恢復,說白了就是想回就回,不想回完全可以不回。只不過出於人情關係,沒有特殊情況時很多人都會及時回覆。

很多職場人對於非工作時間回覆微信已經司空見慣了。雖然很多人都不希望休息的時間被打擾,但有條件回覆的情況下還是會因“放不下”而進行回覆。

對於沒有及時回覆的人,想必也是確實不方便,公司領導也能夠體諒,真有急事也就電話通知了。

而像這種一言不合就辭退的老闆,也是實屬少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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