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專欄》-企業停工、停產、歇業,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一、案情簡介

2010年8月1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南京XX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

2015年11月起被告南京XX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未安排原告王某某勞動,也未支付原告王某某生活費。

2016年11月21日原告王某某向南京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23010元。

南京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6年11月28日決定對王某某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被告南京XX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起無故拖欠原告王某某工資,原告提起本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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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二、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南京XX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非因原告原因未安排原告工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原告生活費23848元(1630元/月×2個月×80%+1770元/月×15個月×80%)。遂判決被告南京XX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生活費23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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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廠停工停產

三、律師觀點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張成亮律師網絡工作室認為,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3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70元。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南京XX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鳳萍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生活費23848元並無不當。

該案例無論是對決定停工、停產、歇業的企業還是對處於待工或放假狀態的勞動者來講,都具有很好的警示和借鑑意義。建議企業用工過程中一定要規範流程、依法依規建立或解除勞動關係;而對於勞動者而言,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應當理性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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