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違約還玩失蹤 這些大學生被判“打折”還錢

數十名大學生通過網絡平臺信用貸款數千元,還過幾期之後,因無能力繼續還款,被債權人聞某起訴至法院。4月22日,記者獲悉通州法院已審結此案,判令借款學生“打折”償還本金和利息。

周某等數十名大學生在2017、2018年期間通過某財富管理公司(即網絡平臺)向聞某借款,一次借款金額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雙方通過網絡平臺簽訂電子合同,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轉賬匯款,合同約定了借款利息以及違約責任等,並約定如借款方違約除償還本金外,還需承擔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多項費用。

借款初期,這些大學生能夠按時還款,但隨著利息不斷滾動增加,這些學生無法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終被起訴至法院。由於這些大學生基本已從學校畢業,經多種送達方式,早已無法聯繫上本人,法院開庭審理時,這些大學生也大多未到庭,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經法院與聞某溝通,聞某同意將這些大學生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均作為對本金的償還,只要求債務人償還剩餘的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支持了聞某的訴訟請求。

此案的審判法官夏璐表示,如今在校大學生因經濟來源有限,可支配收入較少,但超前消費意願較強,導致信用貸款、分期消費的現象多發。

根據我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

因此,借款人需要資金時,需經規範的媒介借貸,並注意所簽訂合同中關於利息、手續費、違約金等費用的約定,應審慎考量自己的還款能力,防止出現大量超前消費,避免過於依賴信用借貸,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

通訊員 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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