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能兼任行政單位的主要領導嗎?

毛毛165588416


按照黨政機構領導幹部管理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無論是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還是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一般都不允許兼職。如果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由具備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批准。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在下屬企業兼職的,也應當由組織部門允許,且不能領取雙酬。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兼職,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黨政機關的正職,兼任掛牌機構、合署辦公機構的正職。掛牌機構、合署辦公機構不能實體化,不能單獨配備領導幹部。因此,這樣的機構都不會配備副職領導,但會按規定任命主要負責人,一般由掛牌機構的主體機構一把手兼任。

2、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一般會兼任黨的機構的負責人。如果單位是支部,支部書記一般由一把手兼任,或者由分管黨務工作的副職兼任,其他黨委、總支都是一樣的。

3、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兼任內設機構或者下屬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黨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下屬事業單位,一般會單獨核定領導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但為了方便管理,有時會由黨政機關的副職兼任。反過來也是一樣的,為了強化組織領導,下屬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也會兼職黨政機關的副職,但這樣的副職一般只會掛個名,不承擔具體分工。


真寧腔調


在2013年前,由於沒有規範性文件,黨政幹部兼職相對混亂,有兼職社會團體,有兼職企業,有兼職議事機構,並且一人兼多職,最多的一個人兼二三十個職位,引發不少問題。2013至2014年,中央集中在全國黨政系統進行了一次大範圍的領導幹部違規違紀兼職任職清理工作,相關問題才得已扭轉和解決。

根據中組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企業兼職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兼任社會團體和企業單位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確因崗位需要需兼職的,必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方可兼職,且有兩點要求:1、所兼職職務必須與本職業務工作相關,即專業或業務對口,非專業出身或業務不對口一般不得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2、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每年年底均須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且兼職不得超過1 個。

至於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相關規定,行政單位領導幹部是可以兼職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二層事業機構領導職務的。比如宣傳部副部長兼日報社社長或廣播電視臺臺長,人社局副局長兼就業局局長,國土局(現叫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兼土儲中心主任,等等,都是行政兼事業例子,且都是行政單位副局兼任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二層事業機構正職,基本上不會出現行政一把手兼任下屬事業單位正職的情況。反過來說,事業單位正職幾乎不可能兼任行政單位一把手。這是幹部使用的慣例,也是黨政事業單位分級管理的需要。


80後小公


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一般不鼓勵兼任行政單位的主要領導,但是卻因工作有需要的可以,建議瞭解以下內容。

【1】一般不鼓勵這樣兼任

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一條就是推進管辦分離,意思就是要給事業單位更多的自主權,尤其是在專業技術方面。所以一般情況下,很少有行政單位的主要領導兼任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而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兼任行政單位的領導就更少了。

【2】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有的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聯繫確實非常緊密,尤其是一些共同承擔了重要改革的單位,在經過批准之後,也不排除可以由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兼任行政單位主要領導,畢竟工作是第一位的,怎樣有利於推進工作,就怎樣進行嘗試。

【3】佔用兩邊的領導職數

對於領導幹部的兼職問題,組織人事相關部門也明確過有關規定。例如,有的地方就規定,對於兼職的領導,尤其是一些並非慣例的兼職情況,一般要佔用兩個單位的領導職數,也就是既佔用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職數,也佔用行政單位的領導職數。同時,也還有一些問題,尚未作出明確和規定。例如,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對於兼職領導使用什麼編制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