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父親駕車不慎壓死獨子 ,誰來賠償?法院判決結果大逆轉

【以案说法】父亲驾车不慎压死独子 ,谁来赔偿?法院判决结果大逆转

一年前,陽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時坐在副駕駛的獨生兒子不幸被甩出車外壓死。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無需賠償。二審期間,經廣州法援律師無償援助,本案結果發生逆轉,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

事發緣起:

父親駕車發生側翻 獨子被甩出車外後遭撞壓身亡

2018年2月3日11時38分,陽某駕駛一輛大中型拖拉機搭乘其唯一的兒子陽某勇(化名,22歲)沿S216線由南往北行駛,當車行駛到S216線29公里加100米路段時,車輛駛出路外側翻至公路東邊水溝,陽某勇從副駕駛室甩出車外,被父親陽某駕駛的大中型拖拉機撞壓,造成陽某勇當場死亡。

獨生親兒陽某勇的死亡,加重了陽某妻子劉某的精神疾病,讓其原本貧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事後,在陽某依據保險單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理賠的時候,

保險公司認為不符合理賠條件,拒絕理賠。無奈之下,陽某向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陽某勇所搭乘的原告陽某駕駛的湘10-EA487大中型拖拉機發生側翻,陽某勇被拋出車外,造成陽某勇死亡。

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陽某勇仍然屬於“車上人員”,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側翻,其不會被拋出車外,且該車發生事故是由於側翻,正常情況下發生側翻後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故陽某勇被拋出車外後不會因為車輛再次行駛而受到撞擊,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陽某勇並沒有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下人員”的情形,交通事故發生時其仍應當是“車上人員”。

為此,案件不符合機動車交強險適用條件,判決駁回陽某及其妻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受害人究竟屬於車上人員”or“車下人員”

一審宣判後,陽某不服提起上訴。在友人勸說下,陽某向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

經法援處審查,陽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請條件。隨後,廣州市法律援助處依法指派廣東金山石律師事務所劉海玉律師代理本案的上訴事宜。

經深入瞭解,劉律師認為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能從“車上人員”轉化為“車下人員”,該案要想勝訴,必須找到新的證據,以證明陽某勇從車的副駕駛室拋出後,不是被車輛側翻後壓死,而是被拋出後又被該車行駛中撞壓致死。

為獲得關鍵證據,劉律師協助陽某調取了事故現場照片。據此,劉律師在上訴書中論述,車輛正常行駛至失控時,整個現場的行駛痕跡從失控到水溝有6.2米,在水溝中繼續行駛約16米,而坐在副駕駛室上的陽某勇是在水溝中間10.7米的位置被拋出車外,被繼續行駛的車輛撞壓致死亡,最後車輛停下來的位置是發生撞壓地點前約6米處,為此該案完全符合“車上人員”轉化為“車下人員”,成為符合機動車交強險適用的條件,應按交強險的最高額進行理賠。

二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賠償11萬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採納了陽某及辯護律師的意見,認為受害人陽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尤其是被撞壓之時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為此應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陽某夫婦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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