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壽保險VS香港人壽保險

一、保費?

美國壽險勝出!性價比高

同樣或相似一份保單(保額),中國的保費與美國的最大差價高達5倍之多,在香港也比美國多出30~70%的保費,在臺灣保單則約美國的三倍。此外,美國保險公司上千間競爭激烈,加上北美地區醫療進步、平均壽命長,投資環境與管道相對通暢等,使得美國壽險的成本低廉,甚至可說是全球數一數二低。

二、歷史?

美國壽險勝出!市場成熟穩健

美國從1760年代第一張保單發出至今已有將近260年的歷史,已是非常成熟穩健的市場,許多保險公司都是超過百年曆史的老店。香港保險市場至今約100年的歷史,而中國保險市場則僅發展20多年(1992年起)。

三、理賠?

美國壽險勝出!簡易透明快速

美國壽險在理賠上,不會藉故不賠或拖延理賠,一旦有理賠爭議,法律上利益絕大多數歸於投保人。美國的理賠程序也相對簡單,只要提出死亡證明及死亡理賠申請單即可申辦理賠。非美國公民者也僅需將死亡證明翻譯成英文公證後,連同死亡理賠單送回保險公司即可辦理賠償。反觀亞洲國家因為保險業發展相對年輕,因此理賠體制上相對較不純熟,除了要提供許多資料正本進行理賠申請,拒絕理賠的現象也常發生。

美國人壽保險VS香港人壽保險

四、法律保障?

美國壽險勝出!金融體制完善

美國保險業受美國法律嚴格保護,且各州都有各自的保險律法,監管非常嚴格,不允許保險公司虛報保單報酬率來爭取客人購買。反觀亞洲保險,保險監管相對寬鬆,而香港保險雖然多打著「英國XX」或「法國XX」或其他外資保險公司,但基本上在香港本地的外資保險公司的註冊地是在蓋曼群島或百慕達地區。,因此香港保險合同將受公司註冊地的法律調整和保護。

五、商品選擇?

美國壽險勝出!更多元先進

美國壽險可將身故理賠、現金投資、長期護理和重大疾病組合成一個產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還可提前領取身故理賠金使用(生前福利)。此外美國也有結合投資的投資型萬能壽險和指數型萬能壽險。

香港壽險產品其實也是非常多元,但在保本型的指數型萬能壽險(Indexed Universal Life,IUL)方面,目前全球只有美國有,且美國的IUL,投資者的錢並非直接參與股票市場,而只是保險公司以股指作為參照來給保單持有人計算保單利息,且所有美國IUL都是保本的。美國IUL多選用美國標普、道瓊指數、納斯達克指數、歐洲藍籌50、香港恆生等計息,此法的好處在於公開透明。(注意:雖然有保底保障,乍看好像不會虧本,但要知道,保費會隨投保人年齡增長而提高,因此如果單純只靠這1-2%的保底收益,仍是不足以cover保費的喔,投保人仍是要持續追加現金才能維持保險有效性。)

在中國部分,中國壽險普遍分為定期壽險、終生壽險、儲蓄分紅型萬能險三種,尚無投資型萬能險和指數型萬能險。

美國人壽保險VS香港人壽保險

六、賦稅(所得稅、遺產稅、肥咖條款)?

視是否為美國公民或有無綠卡而定

一般而言,美國壽險理賠都無需繳交所得稅,保單增長的現金值部分也無須繳稅。在保單有效的前提下,從保單提取現金或質借時,亦無需繳所得稅或利息。但若將保險取消,則增值部分就要交所得稅。此外,壽險理賠金是不用繳所得稅的。

香港壽險部分,保單收益部分也無需納任何所得稅或利息稅或增值稅,但若之後拿到綠卡,則所有海外分紅類商品的現金價值部分就要向美國政府繳納所得稅(香港壽險保單不屬於美國壽險,所以不能享有一定額度的免稅優惠)。

遺產稅部分,香港自2006年後無需課徵遺產稅,因此理賠金無需繳交遺產稅。在美國部分,只要小於免稅額則無須繳交遺產稅;若超過免稅額,仍可透過更改保單所有人或設立人壽保險信託方式來避開遺產稅。若需要繳交遺產稅,也可使用理賠金來支付遺產稅。

若身份為外國人,當在美資產超過6萬美元就要支付遺產稅,稅率高達40%。外國人的美國壽險理賠金不受肥咖條款約束(情境舉例:媽媽與孩子移民美國,但爸爸不辦綠卡,以避開肥咖條款,若爸爸購買美國壽險,若不幸身故,則媽媽與孩子所領的身故理賠金將屬於免稅的終身收入,且不受肥咖條款約束)。

美國人壽保險VS香港人壽保險

幸福的家庭

七、免責條款與爭議期?

美國壽險>香港壽險!但都保障投保人第一優先原

美國與香港的壽險皆有「兩年不可抗辯」的爭議期規定,意指投保人若在投保兩年內身故,保險公司若發現客戶當初未誠實告知的證據或投保人自殺,則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但若超過兩年才發現,則保險公司不可拒絕理賠。此外,兩地也並未將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放入免責條款中(例如地震、洪水等天災)。但在多數亞洲國家,保單都會有一條「若保單牽涉詐欺,可追溯終身」的條款,也因此往往造成理賠爭議多且緩慢的情況發生。

實踐中,如果保單本身真的存在欺詐的話,香港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的,當然保險公司要拿出證據來證明投保人存在欺詐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可通過索償局(半官方機構)進行申訴,最終可通過香港的法院來進行判決。而美國方面,保險公司如果發現保單欺詐的話,要拿出證據到法院申訴保單存在欺詐,法院判決之後可拒絕理賠。兩者的不同之處顯而易見,美國保險公司需要到法院當原告舉證保單無效,而香港是拒絕理賠,投保人要到法院當原告申訴保單有效。

根據過往歷史,美國的保險公司幾乎從未發生過在兩年不可抗辯期結束之後抗辯的情況。

在兩年不可抗辯的約束力上,美國保險>香港保險>國內保險。但無論是香港還是美國,都需要投保人本著最高誠信原則來投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