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吊車司機違規操作致人死亡 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案情簡述

餘姚的沈某某與周某某分別是起重裝卸有限公司及毛紡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周某某與沈某某口頭約定,由沈某某的起重裝卸有限公司派遣吊車至周某某廠區,幫其吊裝一臺鍋爐設備,完工後由周某某支付沈某某500元吊裝費。

沈某某公司吊車司機盧某至周某某廠區操作鍋爐吊裝,周某某則在施工區域觀看。盧某在操作過程中,吊車吊臂不慎撞到附近的一堵牆壁,導致牆體倒塌,下落的磚塊卻正好砸中周某某,周某某被送醫治療,不幸搶救無效死亡。周某某家屬向對方要求賠償,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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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經瞭解,該毛紡有限公司相關生產事務均需周某某掌控,是鎮裡的納稅大戶,周某某的死亡導致該公司一度生產停工,女兒無法順利接班,無法正常經營,影響較大。

調解員分析,一般情況下,吊車的操作需要有兩個專業人員合作完成,一名操作司機和一名地面指揮,而在本案中,只有操作司機盧某一人執行了該任務,施工區域也未拉線警示。其次,吊車駕駛司機盧某雖取得了吊車操作證,但是其證逾期未年檢,現盧某已被刑事拘留,而沈某某所經營的某某起重裝卸有限公司也因此被餘姚市安監局責令停業整改。

在理清案件系列問題後,調解員多次找當事人談話,明辨事理。調解員分析指出,此事故涉及特種設備,對操作使用特種設備國家有嚴格的安全保障要求,而對於操作特種設備吊車的一方,理應對風險的發生起到更多的注意義務,本案中盧某操作證未年檢,操作現場也未拉線警示,操作吊車時也未按行業要求設置地面指揮,故在操作中有重大瑕疵,所以該方在責任分配中承擔主要責任,而死者周某某理應知道特種設備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有注意義務,而死者明知有危險存在仍進入該施工區域,故也因承擔部分責任。

槐軒君說法丨吊車司機違規操作致人死亡 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在明確責任賠償標準後,調解員從法理出發,耐心向沈某某分析法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通過調解員講理說法,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沈某某的起重裝卸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搶救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切費用。沈某某的起重裝卸有限公司考慮到毛紡有限公司生產停滯實際困難及社會影響,另自願支付該毛紡有限公司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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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軒君說法

此案中調解員根據當事人的狀況,採取了“背靠背”和“冷處理”的調解方法。在第一次調解中,由於周某某家屬情緒激動,沈某某又不認同責任認定,使得雙方不適宜坐在一起調解,因而調解員見機果斷中止調解。認為只有將當事人分開,調解員在其中穿插撮合,從情理出發,與雙方耐心細緻地溝通,才使矛盾趨於緩和,雙方才能心平靜氣地坐下來和談,這樣更有利於化解矛盾。同時從事態的發展過程中看,調解員多次單獨與雙方溝通,使雙方回到生活和工作中反覆體味調解員的良苦用心,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當事人的火氣也會削減,屆時和解的意願也會越來越強烈,雙方都希望儘快將矛盾化解,恢復正常的生活工作。


來源丨餘姚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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