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起徵點下月實施,最關鍵的2個問題!

2018年8月3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終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收入5000元“起徵點”將在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率先開始實施。也就是說,從今年10月1日起,個人工資條就將顯示出改革的減稅紅利,一系列新變化也將隨之而至。

對此,納稅人最關心的莫過於兩個問題:

第一,9月份工資在10月份發放能否享受新政策?

第二,我到底能省多少稅?

9月份工資在10月份發放能否享受新政策?

對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9月7日下發《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兩部門《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新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不論是發哪個月份的工資,只要在10月後發放,即可享受新政,與其是否為上月工資沒有關係。

比如:某單位在9月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月)和稅率表。

同樣,該單位在10月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規定的標準(5000元/月)和稅率表。

我到底能省多少稅?

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並不是實際工資收入,而是對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並扣除“起徵點”後的數額。

在未考慮專項附加扣除項的情況下,我們以稅前收入1萬元為例:

假設某納稅人2018年6月取得的含稅工資收入為10000元,該納稅人需要繳納的各項社會養老、保險等合計為1000元,計算該納稅人當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個稅法修訂前,每月扣繳個稅:

2018年6月系稅負調整前,適用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起徵點)為3500元/月。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收入額-各項社會養老、保險費用-3500=10000-1000-3500 =5500元

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屬於第三級數,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55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5500×20% -555= 545元。

個稅法修訂後,每月扣繳個稅:

2019年1月,假設適用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起徵點)調高為5000元/月,其他各項計繳個人所得稅的因素均不變。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收入額-各項社會養老、保險費-5000=10000-1000-5000 =4000元

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屬於第二級數,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4000×10%-105= 295元。

每月降低的個人所得稅額=545-295=250元

稅負降低率=250÷545×100%=45.87%

在此例中,如果免徵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納稅人將會少繳250元個人所得稅,稅負降低率為45.87%。

不過,由於每個人五險一金和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同,實際計算結果會稍有差別,再加上納入專項扣除項目之後,由於應納稅所得額將被抵減,所以,納稅人人有望省更多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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