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起征点下月实施,最关键的2个问题!

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起征点”将在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率先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从今年10月1日起,个人工资条就将显示出改革的减税红利,一系列新变化也将随之而至。

对此,纳税人最关心的莫过于两个问题:

第一,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能否享受新政策?

第二,我到底能省多少税?

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能否享受新政策?

对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7日下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两部门《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新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不论是发哪个月份的工资,只要在10月后发放,即可享受新政,与其是否为上月工资没有关系。

比如:某单位在9月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和税率表。

同样,该单位在10月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规定的标准(5000元/月)和税率表。

我到底能省多少税?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并扣除“起征点”后的数额。

在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情况下,我们以税前收入1万元为例:

假设某纳税人2018年6月取得的含税工资收入为10000元,该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等合计为1000元,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个税法修订前,每月扣缴个税:

2018年6月系税负调整前,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为3500元/月。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各项社会养老、保险费用-3500=10000-1000-3500 =5500元

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属于第三级数,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500×20% -555= 545元。

个税法修订后,每月扣缴个税:

2019年1月,假设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调高为5000元/月,其他各项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均不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各项社会养老、保险费-5000=10000-1000-5000 =4000元

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属于第二级数,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10%-105= 295元。

每月降低的个人所得税额=545-295=250元

税负降低率=250÷545×100%=45.87%

在此例中,如果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纳税人将会少缴250元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低率为45.87%。

不过,由于每个人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同,实际计算结果会稍有差别,再加上纳入专项扣除项目之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将被抵减,所以,纳税人人有望省更多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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