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地區禁止新建低於120萬噸

4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目錄》),對煤炭行業鼓勵、限制與淘汰三種類型作了明確說明。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4月8日至5月7日。

該《目錄》是2011年目錄的修訂版本,由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三個類別組成。鼓勵類主要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於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技術、裝備、產品、行業。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和有關規定,禁止新建擴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對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目錄。

細看《目錄》,煤炭領域共有21項入選鼓勵類,包括:煤田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120萬噸/年及以上高產高效井工煤礦、400萬噸/年及以上高產高效露天煤礦建設,大型高效選煤廠建設;礦井災害(瓦斯、煤塵、礦井水、火、圍巖、地溫、衝擊地壓等)防治;型煤及水煤漿技術開發與應用;煤炭共伴生資源加工與綜合利用;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和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熱值燃料綜合利用等。

《目錄》限制6類煤炭項目,包括:禁止新建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中,山西、內蒙古、陝西禁止新建低於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禁止新建低於60萬噸/年的煤礦;採用非機械化開採工藝的煤礦項目;設計的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井下回採工作面超過2個的新建煤礦項目;開採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採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另外,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山西、內蒙古、陝西、寧夏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新疆15萬噸/年以下 (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含9萬噸/年)的煤礦;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確需保留或推遲退出的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於3%)生產礦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於40%)生產礦井;開採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災害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採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採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開採高砷煤炭 (動力煤含砷高於80%,煉焦煤含砷高於35%)的礦井等12項被《目錄》列入淘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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