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怎麼辦?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商標法|商標民事糾紛解釋|商標侵權怎麼辦?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商標申請是一種申請法律對自己商標權的一種保護作用。其他人不經過商標使用權人的允許就使用商標的,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那麼,具體來說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有哪些呢?為了讓大家更加了解,針對相關的法律疑問,下面就為大傢俱體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希望閱讀完後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a、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b、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c、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d、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α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e”;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法|商標民事糾紛解釋|商標侵權怎麼辦?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三、商標侵權行為可能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知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法律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作出了三種確定方式,相應的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司法解釋又將這三種確定方式予以了細化:

一是在確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上,最高院在《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無法查明該商品單位利潤的,按照註冊商標的單位利潤計算。

二是在確定“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上,《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量減少量或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三是在確定“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上,《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同時《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十七條又對第十六條中的“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的範圍補充說明為,包括兩項但不限於兩項內容:“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對於賠償範圍中的律師費用,最高院在此後的2007年1月公佈的司法公文--《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為《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意見》〕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從寬掌握的規定,明顯有利於商標權利人權利的保護,該文件第13條規定:當事人為訴訟支付的符合規定的律師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其必要性、全部訴訟請求的支持程度、請求賠償額和實際判賠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確定,並計入賠償範圍。

上述規定中的律師費加以“符合規定的”的定語,較之於《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十七條中的“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明顯放寬了適用條件,因為我國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司法部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甚至計劃單列的城市分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出臺了有關律師收費的規定,其中不少經濟發達地區的收費標準普遍高於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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