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誰說了算?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誰說了算?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找交警。首先要確定的事就是事故責任的劃分,交警會根據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來確定雙方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是按民法來處理,但如果涉及到行政法和刑法,那麼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又是誰說了算,接下來就和法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責任誰劃分說了算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3、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誰說了算?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1、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 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個月。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

(1)不需要檢驗、鑑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需要檢驗、鑑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一般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3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還需延長,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三、交警對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

(1)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2)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3)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4)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5)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6)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7日(7日內、7日後)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8)10日(10日內,10日後)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報紙刊登未知名屍體認屍啟事,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4、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6、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9)14日(兩週)

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從立為刑事案件之日起經兩週工作未能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上網通輯手續。

(10)20日內

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

(11)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12)1年(一年後)

對未知名屍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13)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3、致人傷殘、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0年。

4、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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