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晉城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予以公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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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司法局
2019年4月17日
晉城市城市綠化條例(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區)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鄉(鎮、礦區)規劃區的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
第三條【綠化原則】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注重綠化功能、生態效益和景觀要求。
第四條【職能劃分】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配合綠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的有關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等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鼓勵綠化】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共建、命名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並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六條【表彰獎勵】定期開展園林式小區(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等創建活動。
對在城市綠化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綠化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
第八條【綠地分類】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佈局和目標,劃定綠化用地,合理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形成統一完整的綠地系統。
第九條【規劃保護】城市綠線劃定後,非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如經批准改作他用的,需在規劃區內補足相應綠化用地面積。
中心城區內已建成面積在10畝以上的城市事實綠地,經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後予以保留並劃定為永久綠地,在修編時納入《晉城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事實綠地確需改作他用的,需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條【綠化方案】城市附屬綠地的建設,適用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如實報送附屬綠地工程設計方案,註明綠地面積、綠地率指標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附屬綠地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附屬綠地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四)附屬綠地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附屬綠化用地平面圖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一條【代徵綠地】建設單位按規劃代徵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應移交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
代徵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街頭綠地】城市在進行新建和改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劃建設公園、遊園等。
新建區每10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佔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綠化用地,每1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佔地面積6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化用地。
第十三條【立體綠化】積極推進立體綠化、牆體綠化、屋頂綠化以及陽臺、橋體、燈杆等的綠化。
鼓勵單位、居住小區、酒店等門前擺花,倡導家庭育花養花。
第十四條【海綿城市】全面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的應用,對現有公園綠地按“蓄、滯、滲、淨、用、排”等要求逐步進行提升改造。
第十五條【綠地指標】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淨用地綠地率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供水用地、環境設施用地,淨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5%。
居住用地淨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
物流倉儲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道路及設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環境設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設施用地,淨用地率不低於25%。
工業用地淨用地綠地率按20%控制。
產生有害氣體及汙染物的工廠應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城市舊區、村莊等改建用地及代徵有城市綠地的用地,淨用地綠地率可將上述規定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二)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於40%。
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30%。
紅線寬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的綠地率不低於25%。
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20%。
根據實際,城市主幹道路兩側一般應設置寬度10米至50米的綠化帶。
第十六條【缺建補償】建設工程項目因特殊原因綠化用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經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繳納“綠化補償金”,或者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城市綠地等其他補救措施。綠地補償金上繳同級財政、專款用於綠地補建。
城市“綠化補償金”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包括當年基準地價、綠地建設經費和5年養護費用。
第十七條【淨距要求】新建、改建各種管線與綠化淨距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範。
第十八條【空地綠化】中心城區改造拆遷、違法建築拆除後騰出的土地,根據規劃由同級政府投資優先用於綠化建設。
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暫緩建設一年以上的用地,應當由政府投資建設臨時綠地,臨時綠地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誌。
第十九條【綠地驗收】綠化工程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項目竣工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工程建設內容予以核實。
園林綠化工程應在驗收完成合格之日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綠化竣工驗收資料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綠地巡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附屬綠地建設的日常巡查,發現未按要求進行建設的,要及時告知項目單位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工程管理】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管體制。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等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信用管理】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市場信用的歸集、認定、公開、評價和使用等相關工作。
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應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綠線管理】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綠化管護】城市綠地的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生產綠地、經營性的專類公園等,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五)鐵路、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六)建設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臨街單位對單位門前的公共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有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養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制度化,服務便民化、養護精細化等要求,保持樹木花草正常生長及綠化設施完好無損。
第二十六條【水系管護】城市園林水系景觀、湖面景觀、河道景觀等管理部門,應加強水體監測、預防汙染、保持水面清潔。
第二十七條【病蟲害防治】城市園林綠化科研部門應當建立蟲情、病情、和疫情的測報、防治制度,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
第二十八條【古樹保護】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應當進行重點保護,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禁止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遷移的應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批。
第二十九條【砍伐移植修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確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綠化專業隊伍具體實施。
每砍伐一株樹木,必須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補栽胸徑不小於5釐米的同種樹木10株以上。
第三十條【管線處理】城市樹木應當與通訊、電力、供熱、供氣、供水等管線和交通設施保持適當距離。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需要修剪時,由相應部門提出,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修剪。
因搶險、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並及時通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病樹處理】城市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鑑定,並通知督促樹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時砍伐處理。
(一)發生病蟲害無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長勢極度衰弱,無觀賞和保留價值,主幹腐朽隨時有傾倒危險的。
(三)嚴重傾斜妨礙交通,危害建築物、構築物和人身安全的。
樹木砍伐處理後要及時補栽新樹。
第三十二條【禁止行為】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草坪、花壇、綠籬,攀折樹枝,採摘花果。
(二)在樹木上拴綁鐵絲繩索、架設電線、刻畫釘釘、扯掛標語,包裹樹木。
(三)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攤設點,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在綠地內燃燒廢物。
(四)攀登建築和雕塑、攀爬樹木。
(五)在湖泊等景觀水面釣魚、網魚、電魚等。
(六)在綠地內傾倒含有融雪劑的雪水等有害物質。
(七)在綠地內擅自設置廣告牌和標語牌。
(八)損壞、盜竊綠化設施,損毀水面救援設施。
(九)其他損害城市綠化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全民監督】獎勵公民監督、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及其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法處理程序】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綠地率計算指標弄虛作假,或者故意標註錯誤,除對相關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工程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並處2000以上至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未按照批准的綠地率建設附屬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所缺綠地面積,可以並處每平方米500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未按規劃實施項目綠化建設工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繳納“綠化補償金”外,並按不足綠地面積數量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二十三條規定的,未經批准擅自侵佔城市綠地,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擅自移植、砍伐或損害古樹名木的,由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項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至第七項的,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項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按造價的1至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交警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事實綠地是指創建國家園林城市以及生態園林城市過程中所形成的不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範圍內的大面積林地。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桌、凳、垃圾桶、護欄、圍牆、硬化、燈線、變配電裝置、園林雕塑、水面救生器材、小品及其他景觀建築等。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晉城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 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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