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踏入“售假”雷區,趕快排查!

港珠澳大橋建立後,粵港澳大灣區在空間上已連成一片,港、澳及深圳、廣州等城市都緊跟大灣區的規劃,不斷出臺指導意見和方案,意在藉助大灣區的巨大優勢發展轄區經濟。

港珠澳大橋建立及大灣區的劃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購買及使用香港、澳門的藥品,或是通過網絡採購、或是代購,或是自行出境後帶來回。

但是,無論是通過什麼途徑帶回來,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將港澳的藥品轉售給他人,那就可能被視為銷售“假藥”,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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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品管理法》,香港、澳門及臺灣的藥品,都視為境外地區生產的藥品,在大陸境內銷售,需要取得《醫藥產品註冊證》,並通過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驗。缺少上述條件,將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假藥。

假藥”的分類及危害

根據《藥品管理法》,假藥可以分為自然意義上的假藥和法律意義上的假藥。

自然意義上的假藥主要是指所含成分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相符,或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及以其它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形。

法律意義上的假藥也叫准假藥,其中未經批准進口即銷售的藥品就是屬於其中一種,這類藥品可能是安全有效,但是因法律程序不符合要求,被視為假藥。

法律意義上的假藥具有的安全隱患主要在於:

  1. 非法入境的藥品由於其質量未經我國有關部門檢驗,其安全性、有效性難以保障。因為境外與境內藥品在臨床試驗時,標準以及參照人群不同,有可能造成給藥的劑量、給藥的方法及途徑會有所差別,在國內未建立相應標準的前提下,貿然使用未經註冊的藥品,有可能出現嚴重不良反應。


  2. 非法入境的藥品,在運輸過程溫溼度等存運條件不可控。藥品在存儲、運輸過程,溫溼度都需要嚴格監控,特別是冷鏈品種。而非常入境的藥品在運輸過程,溫溼度等處於什麼狀態,不可控也不可追溯,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3. 非法入境的藥品,破壞藥品流通監管秩序。非法入境的藥品因躲避了關稅,價格要遠低於正規進口的藥品,不僅打壓了正規藥品進口企業的經營,也對國內生產同種藥品的企業造成衝擊,影響國內製藥、售藥企業的生產和發展。

非法銷售的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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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銷售方式。即以盈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連續性藥品銷售行為,具有盈利性和長期持續兩個特點,根據地點可以細分為實體店鋪營業銷售和網絡銷售。

該種方式不僅銷售藥品時間長、數量大、獲利多、社會危害持續擴散並且放映出行為人的主觀營利目的以及打算長期持續銷售心理,在集中非法銷售的幾種方式,屬於較為惡劣的方式。

(二)代購的方式。利用香港、澳門等自由行的機會,幫別人代購藥品,並且收取一定“勞務費”的行為,這種方式行為次數較少,而且一般是幫親戚朋友等熟人代購,數額不大,勞務費也較少,行為客觀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病友間轉讓的方式。原本攜帶回來的境外藥品是自用的,但是因為親朋好友請求或者自用有餘等情況下轉讓給其他人,獲取一定數額金錢的行為方式。

近期被熱議的山東“聊城”假藥事件就屬於這類,醫院的病友因為對方的請求,將自己使用的境外藥品轉讓給其使用,卻被對方舉報涉嫌銷售假藥。雖然法院最後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免於該患者的行政及刑事處罰,但值得我們認清該行為並進一步探討。

綜上所述,我們務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去經營藥品,避免踩踏法律紅線;另一方面,法律需要及時更新,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更好的服務社會、方便居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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