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債務 不能查封共有房產

近日,固鎮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靳某與被告李某、薛某、第三人張某(靳某妻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

經審理查明,靳某與張某系夫妻關係。李某於2018年1月15日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固鎮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靳某、薛某、張某共同償還借款266000元。經審理,法院判決明確該筆債務屬於張某個人和薛某的共同債務,與靳某沒有任何關係。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法院對登記在張某個人名下的某處房產依法查封,經評估該涉案房屋價值325100元。2018年1月2日靳某向縣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申請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靳某、薛某、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張某理應以其個人財產予以清償。房屋是否是屬於共同財產,並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是雙方姓名還是一方姓名為標準。婚後只要是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論是登記在雙方的名下還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張某個人名下,但該涉案房屋是靳某與張某共同出資購買的,並非張某個人財產,而且購買房屋時也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涉案房屋是靳某與張某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固鎮法院對登記在張某個人名下的房產採取的查封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靳某提出的案外人異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遂判決涉案標的物房產為靳某與張某共同共有,靳某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中止對涉案標的物房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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