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連雲港海州二大隊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市民陳先生正在處理7月上旬他駕車壓雙黃實線的交通違法。
可是在現場他被告知除了要繳納100元的罰款,還要繳納30元的滯納金,面對罰單“漲價”,他覺得這錢花得太冤枉。
在港城各交通違法處理窗口,這樣罰單“漲價”的事情每天都在上演,而漲價的部分就叫做交通罰款滯納金。
交通罰款滯納金
所謂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金額一定的百分比。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這些情況要及時處理
01
如果車主違法被交警抓到現行
當場出具罰單
罰單上會寫明要求車主
必須在15日之內到銀行繳清罰款
這種情況下一旦超過15天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算滯納金
滯納金不能超過罰款本金
也就是說最多隻能罰1倍的滯納金
02
如果車主對自己是否交通違法有疑問
前往違法處理大廳查詢
這時候開具的罰單
與交警現場開單處罰方式相同
15日內不繳納罰款
則要收取3%的滯納金
03
被電子警察拍到違法事實
駕駛員已經查詢並且打印出了罰單
那麼也需要在15天之內
及時去處理繳款
超過15天就需要繳納滯納金
04
違停貼條與電子警察罰單一樣
如果尚未接受處罰
不會產生滯納金
若已經處理過有了處罰決定書
那就需要在15天之內及時去處理繳款
超過15天就需要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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