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車票可計算抵扣增值稅,無需認證

4月1日起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車票可計算抵扣增值稅,無需認證

案 列

2019年4月份公司財務部門取得一張員工小王的出差高鐵票218元,請問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 復

可以計算抵扣,無需認證。

火車票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218÷(1+9%)×9%=18元

賬 務

報銷火車票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2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元

貸:庫存現金 218元

注 意

1.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計算進項稅額;

2.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3.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4. 對於取得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5. 旅客運輸服務是指客運服務,包括通過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為旅客個人提供的客運服務。

政 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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