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儲超1億!這家銀行80後女員工“失蹤”,銀保監局兩次處罰通知,都找不到人!

中國基金報記者 喬麥

因無法送達處罰書,上海銀保監局今天罕見公佈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公告顯示,光大銀行80後前員工鄒某琳被拉入行業“黑名單”——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因無法送達告知書,上海銀保監局採取在網上披露送達公告。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鄒某琳及朱某蓉二人在擔任光大銀行真新支行理財經理期間,涉及合計金額近2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業內人士稱,這次處罰可能是繼司法部門作出判決後,銀保監機構又進行的行政處罰。

光大銀行前員工被終身禁止從業

今天,除常規行政處罰書外,銀保監會官網還公佈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非法吸储超1亿!这家银行80后女员工“失踪”,银保监局两次处罚通知,都找不到人!

公告稱,鄒某琳在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間,涉嫌對該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銀保監局決定對其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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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保監局表示,因原地址查無此人,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處罰書,故採取網上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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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天公佈的罰單,2015年,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及真新支行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排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員工的私售行為,員工行為管理嚴重不審慎,鄒某琳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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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官網顯示,去年9月28日,上海銀監局擬對鄒某琳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同樣因無法送達告知書,上海銀監局在官網公開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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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理財經理非法集資合計近2億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去年9月公佈的一份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鄒某琳在擔任光大銀行真新支行理財經理時,曾向客戶推薦非本行理財產品,後因發售方問題未按時還本付息致購買產品方利益受損,即發生“飛單”情況。而且此案還涉及光大銀行另外一位員工——朱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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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審刑事判決書,鄒某琳、朱某蓉在擔任光大銀行真新支行理財經理期間,經他人介紹,得知駿福公司為投資房地產項目對外募集資金。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間,二人為獲取駿福公司給予的投資額一定比例的高額佣金,通過電話聯繫、在真新支行現場宣傳等方式,公開招攬眾多銀行客戶等簽訂駿福公司“瑞昌中央商務區投資基金”、“餘干四安天城投資基金”協議,並對外承諾按季度或年度給付固定回報。

根據同案關係人褚某的供述, 2013年6月至8月間,朱某蓉通過張某1為其銷售,其支付張某1佣金,2013年8月後其直接支付佣金給朱某蓉。瑞昌中央商務區基金的佣金,投資時間一年期的按照銷售金額4.8%比例支付,一年半期的按照銷售金額6.5%比例支付。鄒某琳餘干四安天城投資基金的佣金其分別按照銷售金額6.1%(一年半期)、7%(兩年期)比例支付,朱某蓉的均按照銷售金額的5.5%比例支付。

其中,剔除重複投資後,鄒某琳招攬投資人50餘名,非法吸收資金1億餘元,收取佣金500餘萬元;朱某蓉招攬投資人60餘名,非法吸收資金9000餘萬元,收取佣金400餘萬元。

所募款項大部分被駿福公司轉至外地房產公司賬戶用於建設“瑞昌中央商務區”、“餘干四安天城”相關房地產項目,部分用於兌付投資人已到期本息。

2015年7月22日,鄒某琳、朱某蓉經通知至公安機關投案。至案發,上述兩支基金均未能完全兌付,大部分投資人本金仍未得到實際兌付。

值得一提的是,鄒某琳收取佣金500餘萬元,在案發前返還駿福公司400餘萬元;朱某蓉收取佣金400餘萬元,未退出違法所得,並供認均用於賭博。

上海法院二審判決,鄒某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朱某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事實上,上海銀保監局已於去年8月對朱某蓉作出禁止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間,朱某蓉作為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海銀監局認為,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朱某蓉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作出處罰的日期為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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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成立於2003年7月。天眼查顯示,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曾因借記卡糾紛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訴。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透露,此次鄒某琳被終身禁業可能是監管部門繼司法部門作出判決後銀保監機構進行的行政處罰。“近期,多地銀保監機構都對一些此前涉嫌刑事犯罪的銀行機構人員進行了追加行政處罰。”他說道。

銀行理財產品警惕“飛單”

在現實中,銀行工作人員為了獲取高佣金違規向投資者兜售不屬於銀行發行也不屬於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在業內被稱為“飛單”。一些銀行理財經理為了獲得高額的佣金回報,接私單,接飛單,以銀行理財經理的身份向客戶推薦銷售沒有經過銀行審核和篩選的產品。

近年來“飛單”案件屢見不鮮。

2011年華夏銀行“飛單”案發,銀行“飛單”開始進入大眾視野。2014年6月,平安銀行上海松江新城支行中兩個客戶經理銷售“飛單”,替外來項目非法集資近億元。2015年,農業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陳英順因違規代銷一單5億元理財產品被免職。同年,廣發銀行被曝“飛單”,資金損失達767萬元;2016年,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個別員工代銷私募理財案發,涉資逾4000萬元;2017年4月,民生銀行“飛單”事件曝光,涉案金額達到30億元;2017年6月,美的集團發表聲明,10億元理財資金遭“騙局”事件浮出水面。

其中,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案件中,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張穎通過控制他人賬戶作為資金歸集賬戶,採用理財產品轉讓的方式私售“飛單”,這比直接銷售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的傳統“飛單”更為隱蔽。

對投資者來說,如何才能識別“飛單”?最簡單也是最有效的一招就是查詢銀行理財產品的登記編碼。

據中國銀監會2014年下發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39號文),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佈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n)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得銷售。

此外,銀監會規定,現在銀行需要在銷售專區內配備錄音錄像系統,對自有理財和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客觀記錄產品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也就是“雙錄”。

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首先要注意銷售過程是否“雙錄”,避免被帶到網點中沒有“雙錄”設備的角落中去操作。其次,還需留意產品合同上蓋的是什麼公章。如果是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合同上加蓋的是理財業務章;如果是銀行代銷的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會在委託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加蓋公章,銀行則會在匯款等業務憑證上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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