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發文打擊建築工程施工違法發包、承包,重點治理這些→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陶紀燕

4月15日,鄭州市城鄉建設局發佈通知稱,鄭州將開展專項治理行動,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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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文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承包,重点治理这些→

通知明確提出,將通過開展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規範鄭州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參建各方合法權益。

為實現上述目標,《方案》緊盯建築市場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此次行動的治理範圍、治理重點、治理內容以及實施步驟等。

此次的治理範圍主要為:鄭州全市範圍內依法納入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的在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其參建各方主體。

治理重點為:經查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投訴、舉報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因存在其他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工程項目。

治理內容包括針對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兩個主體。

其中,對項目建設單位,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2. 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

3. 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4. 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

5. 工程款、勞務費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給施工企業。

對項目的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 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

2. 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3. 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未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係,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

4. 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採購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

5. 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範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收到款項後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

10.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

11.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

12.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13.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範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鋼結構工程除外;

14. 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

15. 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16. 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週轉材料費用。

此外,方案指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建立工作臺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該整改的整改、該立案的立案、該處罰的處罰,決不姑息遷就。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主管部門及自查自糾過程中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問題、拒不接受處罰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市建設局將追究相關責任。

附:專項行動方案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9 年 2 月至 3 月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監管範圍內的項目及參建主體的宣傳貫徹。要結合實際,建立工作機構,進一步細化方案,明確職責分工。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宣傳動員,組織開展《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宣貫活動,進一步安排部署專項治理行動,做到監管項目及參建主體“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確保專項治理行動全面展開。市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牽頭組織全市建築工程專項治理活動,並對所監管的項目做好宣傳貫徹,對重點項目進行專項治理。法規監察處(以下簡稱“法規處”):負責宣傳資料的印製;建築業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組織企業辦,利用勞務市場監管等時機將宣傳內容發放到施工現場;工程招投標監管處(以下簡稱“招標處”):負責招投標項目及招投標各方主體的宣傳貫徹;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質安處”):組織質量監督部門,利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方式進行宣傳貫徹。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9 年 4 月底前)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要對照《鄭州市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自查表》(附件 1 包含附件 1-1,附件 1-2),依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立即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相應的建設主管部門。市、縣(市、區)兩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治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進行自查,並根據自查情況,督促存在問題的項目及責任主體立即整改。市建設局所監管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將《鄭州市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自查表》(附件 1 包含附件 1-1,附件 1-2)紙質版加蓋公章公章後於 3月底報送至市建設局建管處 1411 室,並將電子版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三)排查治理階段(2019 年 5 月至 11 月底)各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對本地專項治理範圍內的項目逐一進行排查,並建立項目排查臺賬。排查中發現的問題,需整改的,要跟蹤督促,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涉嫌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移交當地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立案查處。各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排查情況填寫《鄭州市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檢查情況彙總表》(附件 2)、《鄭州市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問題線索及處理情況彙總表》(附件 3),並於每月 1 日前將彙總表報送市建設局建管處。從 6 月份起,結合省住建廳的通報情況,每月對各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辦對已完工項目的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向省住建廳報送相關資料;法規處負責建築工程違法行為的移交工作。各相關處室應及時將查處情況報送建管處,建管處及時處理並填寫《鄭州市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檢查情況彙總表》(附件 2)、《鄭州市打擊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問題線索及處理情況彙總表》(附件 3),將彙總表每月按時報送省住建廳。

(四)總結推廣階段(2019 年 12 月)。各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專項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提煉工作亮點,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年度工作總結同 11 月份工作開展情況一併於 12 月 1 日前報市建設局建管處。

責編: 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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