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通告!火車站區域喊客拉客、乞討、公共場所擺設攤點……將受嚴懲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

長春火車站區域公共秩序進行專項治理的通告

長府通告[2019] 1號

為加強對長春火車站區域的管理,維護公共秩序,展示城市窗口形象,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春火車站區域公共秩序進行專項治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長春火車站區域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長春火車站區域是指長春站南廣場區域、北廣場區域和長春西站所轄區域。

南廣場區域:以站前廣場為中心,東至東三條、西至遼寧路與西三條東側建築紅線交會處;南至人民大街與長江路、四平路中線交會處;西南至漢口大街與西一條交會處;北至南站房臺階下。

北廣場區域:以北站廣場為中心,東至鐵北二路與九臺路交會處;西至西橋洞至鐵北二路北側建築紅線的中心線以東;南至北站房主體建築紅線以下;北至鐵北二路建築紅線以下、北人民大街(臺北大街至鐵北二路段)。

長春西站所轄區域:以西站廣場為中心,東至南陽路中心線;西至雙豐東路中心線;南至站前街中心線;北至落客平臺鐵路站舍建築紅線;落客平臺東至南陽路交會處、西至雙豐東路交會處。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長春火車站區域擅自佔用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四、在長春火車站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需要在長春火車站區域內乘降旅客的,應當在指定出租汽車乘客區和降客區區域內,乘降旅客。任何車輛禁止在除停車泊位以外的區域停車(含即停即走)。

五、禁止一切車輛在長春火車站區域內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六、禁止在長春火車站區域內從事喊客拉客、乞討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對長春火車站區域公共秩序的管理,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八、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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